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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7 生效日期: 2010-12-07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0]1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0〕1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是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能,积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 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道路交通事故人 民调解机制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专职调解员的专业优势,是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各地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 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要协调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此项 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可以采取成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 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采用聘任制,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保险学专家或保险公司退休职工中公开招聘。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组织及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确 保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公安、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工 作。公安部门要积极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司法行政、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部门 要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保险监管 部门要指导各保险机构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道路交通事故人 民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参与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认识,为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道路交通事故 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推动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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