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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8 生效日期: 2010-12-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发布文号: 鄂工商法[2010]238号

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鄂工商法〔2010〕238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工商职能转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促进工商转型升级,实现由收费管制型工商向监管服务型工商的转变。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目标是:从现在开始,经过五年的努力,使行政指导、行政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工商行政指导的内涵、基本原则和特别注意事项

  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应当以行政相对人 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强制等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有关行政指导事 项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 指导,应当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方式相统一,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不遵守法定的程 序、时限、形式等要求;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甚至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除财政、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 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方式、形式和实施程序

  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方式灵活多样,具体包 括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法规宣讲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符合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积极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行政指导,或者 将多种方式加以组合,针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指导。在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形式上,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电子数据 等其他形式,但均应当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检查考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实施即时行政指导和项目行政指导开展工作。即时行政指 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根据管理需要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简单的行政指导需求,通过口头、电话、文书等简便合理的形式当场实 施的具体行政指导行为。即时行政指导具有灵活多样、量多面广、简便易行的特点,贯穿于日常业务工作之中,如现场指导办理工商事务、直接解答有关咨询、当场 纠正违法苗头等。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根据某方面工作职能或管辖事务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项目行政指导往往对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实施前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以保证行政指导的正确实施。

  四、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工商行政指导应贯穿于工商部门全部业务工作之中,包括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商标广告合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交易执法办案等。

  (一)登记注册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类事务;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股权出资;股权出质;无照经营监管;市场主体违反登记事项的监管等。

  (二)市场合同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合同帮农、经纪活农等。
(三)商标广告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行政相对人进行商标注册、实施商标战略、规范使用商标、建立健全商标制度;指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广告行政许可;依法发布广告;建立健全广告工作制度等。

  (四)食品流通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依法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依法公布流通领域食品及其他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等。

  (五)消费维权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指导消费者开展具体维权工作;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对经营者进行指导教育;指导流通领域的经营者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等。

  (六)公平交易执法办案类行政指导。包括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直销监管;规制垄断行为;规范经营预警;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办案过程中的告知、处罚结果的说理、案后回访等。

  上述行政指导事项的具体工作规则由省局业务处室制定(见附件)。

  五、行政指导的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指导,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工商 行政指导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必须举全省工商系统之力来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落实,进一步建立 健全行政指导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职能机构、各岗位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具体抓、法规机构组织协调、业务机构主导负责、其他部门密切 配合,服务窗口、办案机构、基层分局(所)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一把 手任组长的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法规机构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 织、协调、监督等工作;业务机构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主导部门,负责拟定本业务口开展行政指导的工作规则,包括具体内容、方式方法、配套制度措施和文书表 格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服务窗口、办案部门和基层工商分局(所)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贯彻实施和日常落实。

   (三)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培训力度,将行政指导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工商执法人员充分认识行政指导工作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检查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行政指导工作纳入年 终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评。法规机构要制定行政指导工作考核标准和评分办法,定期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业务机构要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将行政指导工 作纳入业务工作一并部署和考核。服务窗口、办案机构和基层工商分局(所)要做好行政指导工作总结,及时向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业务部门报送工 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四)开展即时行政指导,推动行政指导工作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窗口单位、办案 机构和基层工商分局(所)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方式,结合市场主体准入、市场巡查、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等日 常工作,灵活适用各种行政指导方式,开展即时行政指导,把行政指导融入日常业务工作之中,促使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健康发展。同时注意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 日常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基层分局(所)可以将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情况直接记入市场巡查记录。省局制定了三种一般格式指导文书,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 的指导文书。

  (五)做好项目行政指导,以点带面,典型推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围绕业务工作中的热点、难 点、盲点、弱点等,针对某一行业或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准确选取行政指导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先进行试点,再重点示范带动。推行“项目+案例” 模式,行政指导项目由各业务口负责统一筹划和安排,案例由基层工商分局(所)结合实际选取并具体实施。要不断总结经验,推陈出新,同时加强对外宣传,推进 行政指导工作有序开展。

  (六)加强工作协调和宣传,扩大行政指导社会效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时汇报开展行政 指导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对于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事项,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促成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实 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开辟专题专栏,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工商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的工作情况、典型事例、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争取行政相对人的支持配合 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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