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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8 生效日期: 2011-02-01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8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12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日批准,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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