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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5 生效日期: 1994-01-05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下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闲散资金,增加银行存款,壮大农业银行的经济实力,特制定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一、单位通知存款是介于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的存款种类,其开办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不必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起点为人民币壹万元,由开户行签发存折,存户可凭存折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 
  三、存户需支取存款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开户行。 
  四、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只计付支取部分的利息,未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起息。 
  五、单位通知存款期限分为若干档次:如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具体档次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在三年内支取或部分支取时,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以实际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 
  八、单位通知存款的实际存期不满一个月或超过三年以上的部分,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九、本存款为记名式,可以挂失,但不能代替货币流通,不得转让。 
  十、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存款,壮大农业银行资金实力,特制定协定存款办法。 
  一、协定存款的开办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和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办理协定存款必须由存款户与开户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三、开户行对存款户开设结算户和协定存款户两个帐户,同时开启使用。如果存款户已在本行开设结算户,则加开一个协定存款户。 
  四、存款户的款项收支一律经过结算户。每日营业终了时,由开户行主动将当日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户内,结算户的留存额度由本行与存款户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订明。 
  五、当日营业终了时,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低于留存额度时,开户行将不足部分主动从协定存款户转入结算户。 
  六、为方便起见,转户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金额不转。 
  七、营业过程中,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开户行主动将协定存款户的存款转入结算户用于支付。 
  八、协定存款户的利率和计息办法,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件: 
 
 
协定存款合同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建设, 与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商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在合同期内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并明确规定: 
  1.存户的结算户留存额度为 万元。 
  2.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3.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修改本合同,必须于合同到期的15天前向对方书面提出,否则即视作自动延长合同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单位(章) 农业银行(章) 
  合同签定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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