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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和高息向学校教职员工集资建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3 生效日期: 2010-12-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教监[2010]1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和高息向学校教职员工集资建房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和高息向学校教职员工集资建房的通知

  (闽教监〔2010〕15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于199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不包括国家统一筹措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 司)活动,一律暂停。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但近年来,我省仍发现个别学校为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和建设资 金困难等问题,出现集资搞项目建设或向学校教职员工高息集资建房等违纪违规问题。为严明纪律,现就重申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或向学校教职员工高息集 资建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高息向教职员工集资建房。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 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或高息向教职员工集资建房。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在近期对本地区本学校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或高息向教职员工集资建房等违纪违规行为开展一次认真、全面 的自查自纠,各学校自查自纠情况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经学校盖章、负责人签名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市教育纪工委(省属学校及省教育厅直属 学校直接报送省教育纪工委;省市共建、设区市为主管理的学校报设区市教育纪工委汇总后再报送省教育纪工委;部门为主管理的学校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教 育纪工委)。

  

  三、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 高等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检查整改方案。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确保学校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收费资金用 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学校收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 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学校学费收费要按照物价局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资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另一 方面,对存在违规集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要求限时整改纠正,对于已经集资的款项要做好清退工作,如数退还本金,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利息部分不得退给被集资人, 要求于2011年1月31日前全部清退;对于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或及时上报;对于逾期不报、不按要求整改、清退或者自 查不认真、隐瞒不报的学校和领导干部将以违纪论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审计监督。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及其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审计监督,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对所辖高校的审计,把集资搞项目建设或高息向教 职员工集资建房等行为作为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查处集资摊派行为,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 施,坚决杜绝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或高息向教职员工集资建房等行为的发生。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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