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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3 生效日期: 2010-12-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清欠办
发布文号: 冀清欠办[2010]7号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冀清欠办[2010]7号)

  

  各市清欠办,省直有关部门: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建筑施工冬季停工及农民工过节返乡高峰也将到来,当前正是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矛盾集中显现的敏感期。为进一步做好解 决建设领域两个拖欠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返乡过节,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

   从目前至2011年1月31日,各市及所属各县(市)清欠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对今年以来所有新竣工和全部在建工程 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检查,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省外施工企业承建工程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同时,要认真按 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2010年11月25日印发 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6号)要求,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在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督促用工企业限时足额清偿,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领取工资在节前返乡。对拒不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要进行全部检查,不得漏项。重点检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是否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队、用工企业是 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出工记录及工资发放是否及时规范等。已完工的项目,要确保在总承包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之前,先行完成劳务分包款和农民工工资 的结算和支付;对在建的项目,要确保在年底停工前,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否则,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离场放假;拒不支付的,要在依法进行劳 动执法处罚的同时,将其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报请我办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用工企业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责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 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施工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 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各级清欠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关于“ 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严禁施工企业将因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农民 工头上,坚决杜绝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违法组织农民工或材料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方式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以讨要农民 工工资为名而实际讨要工程款的施工企业,要协调公安部门严肃处理或打击。对专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一时无法尽快支付的,要及时动用建设工程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清欠办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 政办[2008]6号)规定的职责分工,注重并充分发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日常督导检查工作,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 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拖欠工资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 引导和督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恶意拖 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各级工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向 农民工发放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施工企业用工制度,对非法转包、分包导致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要依法追求其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导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尽快拨付工程款,拨 付额度最低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造价中人工工资所占的比例。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对拒不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必要时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暂时停工、取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中止销售等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的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 款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 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五、建立并实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

   各地清欠机构要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在日常监管和各次专项检查中,对存在拖欠但又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解决问题的建设单位、房地产 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一律记入本地建设领域拖欠“黑名单”,在公开通报曝光的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上网公布。对拖欠严重而又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 政办[2008]6号)第(六)条规定,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拍挂,不得为其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对列入 “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可以视情节和整改情况,提高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承接工程、使用无资质 的劳务队伍、允许“包工头”挂靠、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各地可将列入本地“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和施工企业,报请省清欠办列入全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记录上网公 布。同时,我办还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查,并视情节做出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对于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凡是发现切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 为但又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的,应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并报请省清欠办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同时,报请住国家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其录入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 为记录。

  六、建立拖欠矛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加大拖欠投诉处理力度

  各级清欠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对矛盾隐患 排查化解的力度,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矛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要提前开展重点排查。遇到重大问题 和隐患要及时加强部门联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强化工作手段,不断的完善工作机制,把问题隐患控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 地要进一步加大拖欠投诉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举报投诉的受理电话和地点,并加强对下一级工作机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 办,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对久拖不决和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难点热点拖欠问题,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调度和督导,确保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在受理和处 理拖欠投诉问题上,要避免推诿冷漠、虚于应付的工作作风,避免将矛盾上交。

  七、实行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动态报表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地拖欠及处理情况,从本周开始至2011年3月20日,请各市清欠办于每两周汇总一次,将情况按附表要求及时报省清欠办。无拖欠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八、立即启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各地清欠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市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负责人员,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并从2010年12月15日开始启动应对因两个拖欠引发突发事 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在发生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及时处理,妥善解决,以保证在“两节”期间不发生因拖欠问题造成大的群体性上访或其它 恶性事件。从即日起,各地清欠办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落实专人值班,责任到人,工作人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确保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能够联系畅通。

  请各市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本市负责应急处置的主管领导报我办。并将检查项目情况,检查结果,以及需要录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于2010年12月30日前报我办。

  

  省清欠办联系人:刘欢。电话:0311-87904664。

  附件: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动态报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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