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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4 生效日期: 2010-12-14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0]2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0年12月中旬至2011年1月,组织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和浏阳三个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9个省(区)的180家生产企业和270家批发经营企业(抽检计划 见附件)进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以下简称总局委托抽检)。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抽调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抽检工 作,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总局委托抽检任务,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报送抽检工作总结和检测结果报告。

  

  二、在本次总局委托抽检工作中,有关抽检品种数量、抽样方法、检测程序、检测结果判定、复检备用样本提取和封存,以及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和复检等方面的要求,仍按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三、要将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和购销合同签订情况纳入本次总局委托抽检检查内容。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流向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 限期整改。在批发经营企业抽检时,要将该批次产品的流向登记记录及购买合同复印件作为检测报告附件;企业不能提供任何该批次产品合法来源书面证明的,视为 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在生产和经营企业中发现的含氯酸钾产品和非法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没收并处以罚款,并由检测机构将有关情况记 入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

  

  四、接受总局委托抽检地区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组织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度抽检工作以及对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2010年度总局委托抽检计划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总局委托抽检计划表

  

  
地 区
合 计
生产企业
批发企业
检测单位
河 南
50
10
40
国家安全生产
宜春烟花爆竹
检测检验中心
湖 南
80
50
30
宁 夏
20
0
20
广 东
30
0
30
国家安全生产
醴陵烟花爆竹
检测检验中心
四 川
60
30
30
贵 州
60
30
30
山 西
30
0
30
国家安全生产
浏阳烟花爆竹
检测检验中心
江 西
80
50
30
山 东
40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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