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3-31 生效日期: 1990-05-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1990]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我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运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遇《条例》和本办法尚未规定的情况,车辆、驾驶员、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机关 、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指使和强迫他人违反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遇有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或检查车辆时,必须选择适当地段。除特殊情况外,应距对面来车50米以外,发出指挥信号或出示停车示意牌。


    第八条   《条例》和本办法,由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 辆
 


    第九条   机动车(除小型客车外)和挂车货厢后栏板上,须按规定喷制本车号牌的放大号。大型客车、货运汽车驾驶室两侧车门须喷制单位名称。出租汽车车门两侧须喷制标记,并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


    第十条   喇叭装置失效的机动车被牵引时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夜间牵引车辆时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准被牵引。装载有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其他车辆。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牵引车辆时,牵引车的前端和被牵引车的尾部须设置“牵引车”和“被牵引车”醒目文字标志。


    第十一条   客车两侧车窗禁止加装防护栏;各种车辆尾灯外壳不得加装防护罩。


    第十二条   各种汽车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室内不得装饰有碍行车视线的物品 ,前挡风玻璃上张贴证件不得有碍行车视线。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车前,须对车辆的安全机件作周密的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行驶;
  (二)车辆起动前,应察看周围及车底有无障碍,起步时应注意前后有无来车;
  (三)车辆行驶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并注意车马行人动态,随时采取安全措施;
  (四)大型货车实习驾驶员,货厢内严禁载人,并不准驾驶载人的小型汽车;
  (五)客车实习驾驶员,须在正式驾驶员监督指导下驾驶三个月后,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签证,方可单独驾驶;
  (六)摩托车实习驾驶员驾驶后三轮摩托车时,不准载人;
  (七)不准赤足或穿后跟高于5厘米的鞋驾驶车辆;
  (八)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九)服用含兴奋、过敏、镇静剂之类药物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时,除货架外其他部位不准悬挂、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视力矫正者驾驶车辆时,必须戴矫正眼镜。


    第十七条   持地方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悬挂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悬挂地方、军队号牌的车辆;
  持军队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悬挂地方、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第十八条   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车辆厢内不准载人;新型试验车上道路行驶,车厢如须载人时,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二)各类客车的发动机罩上不准坐人;
  (三)大型货车在30公里以内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四)各类农用运输车、简易机动三轮车车厢内不准载人;
  (五)后三轮摩托车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
  (六)密封式车厢内不准载人。


    第二十条   罐式专用运输车不准附载其他物品,其他货运汽车的车厢外部不准载物。


    第二十一条   运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车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将排气管改装在前端保险杆下。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车顶设有行李架的客车,装载行李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准超出行李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米,中、小型客车从行李架算起不超过一米,载重量不准超过原厂规定。


    第二十三条   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可在三角架上设置连接牢固的座椅,附带学龄前儿童1名。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雨天或雨后路面潮湿情况下行驶,除高等级道路外,其它道路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
  (三)绞接式客车、载人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40公里;
  (四)拖拉机、轻便摩托车:20公里;
  (五)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10公里;
  (六)各类车辆通过村镇、学校、医院、集市、行人稠密路段、无指挥信号支、干线不分的交叉路口、施工地段和遇牧畜群时;均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有队列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车行道时,应减速或停车让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交叉道口时,须提前换低速挡通过、中途不得换挡、不准熄火或空挡滑行。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超车时必须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前方150米内无交会车辆,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车。

  退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六)项的情况时,严禁超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一侧有障碍物、距离障碍物前后20米内不准停车;
  (二)对向停车、两车相距须在30米以外;
  (三)同向停车,两车间距应保持2米以上;
  (四)列队停车,每间隔50米应留出30米的会车间隔;
  (五)严禁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六)大、小型公共汽车必须靠站停车,出租车中途上、下乘客,须紧靠道路右侧,停车时车辆右侧须距站台或人行道边缘30厘米以内。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交通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均须设站,站点的设置或迁移,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站点上,只准乘客候车,不准停车等人。


    第三十条   遇前方道路阻塞时,各方车辆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放,听候交通警察指挥,严禁争道抢行或超越前车并列停放。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一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打闹、嬉戏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不准跨越、攀登隔离护栏、隔离带;
  (三)不准在车道上拦截、搭乘车辆。


    第三十二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车中不得与驾驶员谈笑,催驾驶员赶路或有其他影响驾驶员安全操作的行为;
  (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坐在设置的后坐位上,双手扶牢,不准侧坐、倒坐及撑伞;
  (三)不准向车外抛掷物品或吐口痰。
 
 
第七章 道 路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新辟路口,确需新辟路口的除经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道路上打谷晒粮、堆物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坏路面、桥梁、交通标志、安全宣传牌等公共设施,不准破坏街心、道旁的花草树木。


    第三十六条   养路备料堆放砂石时,不得占用车行道,不得在道路两侧相对堆放;严禁在急弯、陡坡、桥头等处堆放砂石等物。


    第三十七条   横跨道路上空架设管线、电缆、横幅、广告等物件,必须距地面5米以上。


    第三十八条   流动摊贩,不准在主要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和容易发生阻塞的路段售货。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场、停车处等。


    第四十条   道路两侧30米以内,不准建砖瓦窑或石灰窑。
  在道路两侧进行爆破作业或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不准向道路上泄水、排放污物。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上出现水毁、水淹、塌方、地陷等情况时,市政、公路养护部门应立即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抢修,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   距交通信号灯5米以内,不准设置与信号灯颜色和式样相似的灯具和立体广告牌。
 
 
第八章 处 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外,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新辟路口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禁止范围内进行爆破、烧窑等有碍交通安全作业的;
  (三)损坏交通信号、标志、隔离带、交通安全宣传牌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运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4个月以下驾驶证。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六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各类农用运输车、简易机动三轮车车厢内载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单位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货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每超载一吨,处以3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员人数的,每超载一人,处5元以下罚款,或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牵引车辆或被牵引的;
  (二)客车两侧车窗擅自加装防护栏的;
  (三)客车实习驾驶员,在监督指导期内,不按规定单独驾驶客车的;
  (四)汽车、拖拉机驾驶室内超过核载人数的,以及驾驶室货厢以外部位载人的;
  (五)持摩托车实习证、驾驶后三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客车行李架装载行李违反装载规定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在道路上打谷晒粮、堆物作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乘坐摩托车的;
  (四)不按规定喷制机动车放大牌号、单位名称及标志的;
  (五)货车实习驾驶员驾驶载人小型客车的;
  (六)持地方驾驶证,驾驶悬挂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七)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悬挂地方、军队号牌的车辆;
  (八)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悬挂地方、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九)悬挂试车号牌,车厢内载人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各类汽车未配备灭火器的;
  (二)赤足、穿鞋跟高于5厘米的鞋驾驶车辆;
  (三)服用含兴奋剂、过敏、镇静剂之类药物后驾驶车辆;
  (四)各类客车发动机罩上坐人的;
  (五)骑自行车载人,或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追捕肇事逃逸车辆、勘察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等任务时,各类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等外)应提供乘车方便 ,不得借故拒绝;交通警察不得假公济私,调用车辆。


    第五十三条   省外过境车辆违反本办法的,依本办法视具体情况处罚;长驻我省的外省籍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视具体情况处罚;长驻我省的外省籍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视具体情况处罚;长驻我省的外省籍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视具体情况处罚;长驻我省的外省籍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视具体情况处罚;长驻我省的外省籍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视具体情况处罚;长驻我省的外省籍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视具体情况处罚;长驻我省的外省籍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起试行的《贵州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