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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命名和确认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生效日期: 2010-12-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浙爱卫[2010]14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命名和确认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区)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命名和确认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区)的通知

  (浙爱卫[2010]14号)

  

  各市、义乌市爱卫会:

  

  按照《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及年初工作安排,省爱卫办组织专家组先后对嵊州市等省卫生城市(县城)进行了复查,对舟山市定海区创建省卫生区工作进行了考核。根据复查和考核结果, 省爱卫会决定重新确认嵊州市、永康市为浙江省卫生城市,确认文成县、新昌县、嵊泗县、开化县、仙居县、缙云县为浙江省卫生县城,命名舟山市定海区为浙江省 卫生区。

  希望上述市、县、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认真贯彻《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巩固发展卫生创建成果,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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