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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生效日期: 2010-12-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要求,顺利完成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医改责任书(状)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新农合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新农合制度

  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医改责任书(状)目标要求,2011年度新农合主要工作指标为:

  (一)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

  (三)2011年新农合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四)第三轮(2010-2011年度)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两年累计体检率达到60%。

  二、提高筹资水平,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并确定人均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应明显高于全省平均 水平。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在增加对新农合补助的同时,要根据筹资标准调整情况适度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要 抓紧研究建立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新农合筹资长效增长机制,确保新农合保障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主动缴纳参合费用,探索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补偿方案,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要积极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不断提高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一)继续坚持“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2011年,全省各县(市、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新农合补偿最高 支付限额(封顶线)应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一般在20-30%之间,用于门诊统筹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 25%。

  (二)合理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住院补偿比例,补偿政策要明显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内就医。政 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达到65-70%,并适当降低省市级(含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补 偿比例。

  (三)适当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将重性精神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续治疗、恶性肿瘤、儿童孤独症等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统筹范围。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应与住院补偿比例有机衔接,提高门诊大病的保障能力;

  (四)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报销补偿有关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其补偿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至少5个百分点。认真落实国家中医药补偿政策。

  (五)积极落实特殊人群补偿政策。积极做好30个试点县(市、区)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残疾人补偿相关政策。

  (六)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统筹协调,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统筹补偿方案,提高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保证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地(市)统筹,扩大地(市)统筹范围与力度,逐步达到筹资、基金、政策、目录、补偿、管理的统一。

  四、规范服务行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坚决落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零增长的要求,着力降低门诊、住院次均费用明显过高地区的医药费用;鼓励医务人员 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定点医疗机构须逐步提高药品目录中甲类药物的使用比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建立医疗信息监测与公 示制度,促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自律机制。

  (二)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病种推广单病种定 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试点病种范围;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 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弹性决算”的结算方式,逐步建立起“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收 入与病人数、工作指标及行为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将服务的质和量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付费原则。
(三)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一是明确与强化卫生、财政、审 计、物价等部门行政管理职责,采取行政、经济、医疗资源调配、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等综合手段,多管齐下,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把医药费 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自费药品使用比例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二是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 退出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探索新农合协议医生制度,对违反新农合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协议医生,可暂停或取消协议资 格。

  五、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含农民健康体检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严格基金专户管理。强化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定期组织基金管理和财务专项检查,消除基金安全隐患,确保基金安全。

  (二)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基金预决算、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完善经办机构内审内控制度,规范业务运行、基金财务等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应当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25%以内,其中当年基 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15%以内。对基金出现赤字的地方,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加以解决。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和参合人员待遇享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体系建设,提高新农合服务能力

  继续保持全省新农合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各级卫生部门是省政府明确的新农合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不得随意调整。

   (一)加强新农合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新农合管理经办工作涉及方案设计、财务管理、机构监管、效果评价及费用结报等方面,任务重、责任大。随着新农合监管 工作量的加大,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好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进一步充实管理经办力量,建立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管理队伍,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 行。

  (二)规范新农合数据报送工作。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当确定专(兼)人员负责信息和报表报送工作,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防止重复统计和漏报。

   (三)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障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 务;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要指定定点医院,通过手工操作,实现低保、五保、三无对象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完善。

   (四)重视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将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工作经费预算,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科学、高效运行,提高新农合精细化 管理水平。加强与地税、公安、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防止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和漏保。逐步实现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全省联网,探索建立异 地即时结报机制,方便参合农民,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七、规范农民健康体检,着力做好健康管理

  继续深入实施农民健 康工程,到2011年底完成第三轮(2010-2011年度)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两年累计体检率达到60%。各地要将体检工作和农村社区健康管理紧密结 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强化体检后续服务,体检结果应全部归入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2011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 档率要达70%以上。

  八、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根据医改工作部署,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明确目标任务,全力以赴做好明年新农合和农民健康体检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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