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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生效日期: 2010-12-20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函[2010]3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

  (环函[2010]39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将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作为我省排污收费依据的请示》(辽环〔2010〕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厅《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使用有关技术单位研究成果并参考其他资料计算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运输、装卸、储存、生产和销售过程产生的油气排放量,核定方法基本合理。

  

  关于油气污染当量值,现行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没有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如需使用该方法征收油气排污费,建议你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发布并进行公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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