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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2 生效日期: 2010-12-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0]9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川办发[2010]97号 2010年12月22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布和实施等工作,指导各类企业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全省经济形势分析

  

  (一)2009年全省国民经济和劳动工资主要情况。

  

   2009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4151.3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40.6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 6711.9亿元,增长19.5%;第三产业增加值5198.8亿元,增长12.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020.7亿元,增长58.1%。地方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174.2亿元,增长21.9%;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3591.0亿元,增长2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904 元,增长10.1%;农民人均纯收入4462.1元,增收340.8元,增长8.3%。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比上年末下降0.3个百分点。

  

  2009年,全省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191元,比上年增加2543元, 增长12.3%,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2.2%。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1210元,增长12.6%。年末全省城镇企业(未含私营企业)在岗职 工人数为324.07万人,比上年增加4.8万人,增长1.5%。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267.20万人,比上年增加28.2万人,增长11.8%。

  

  (二)2010年上半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2010年上半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7465.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786亿元,增长3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1417.7亿元,增长6.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68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3%,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921.7元,增收325.4 元,增长12.5%。受去年物价上涨翘尾等因素的影响,上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0%。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1.2万人,到6月末,城镇登记失业 率4.27%,比去年同期下降0.05个百分点。

  

  二、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根据今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办法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预测,并综合考虑部分企业仍未完全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负 面影响,以及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有关因素,我省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4%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 2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 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几点要求

  

  (一)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0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 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 定比例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但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 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 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三)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 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 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四)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工资分配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经济 效益协商调整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发展。

  

  (六)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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