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物督函[2010]134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推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准确掌握全国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现状,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我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换发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关于换发文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物督函〔2009〕1545号)和《关于报送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函〔2010〕379号)的具体要求,做好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的换发申领工作。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局复核通过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复核统计表》确定发证执法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新增执法人员申领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各地要及时将有关机构、人员信息登录至“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zfdc.sach.gov.cn)--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年检”中,经我局复核同意后方可发证。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和领导,负责对上报执法机构、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年检备案和证件制作。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计登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执法机构、人员信息汇总、初核、登录、证件核发和年检工作。
三、具体事项说明
(一)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核发后,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应收回2007版文物行政执法证件并销毁。
(二)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年度审验一次,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各地应于有效期内每年度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拟审验通过的持证执法人员名册报我局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持证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和信息核验。对因工作关系调离文物行政执法岗位的或离退休的持证执法人员,及时注销收回证件;对不 慎遗失证件的,及时声明作废。各地文物行政执法证变更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局备案。对因不负责任,谎报、乱发文物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依法 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抓紧做好此次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同时将证件式样向辖区公告,并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日常行政执法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式样及填写说明》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式样及填写说明
一、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式样
(一)封套(略)
(二)内芯(略)
(三)式样说明
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规格为105mm×73mm,为立式上下对开。封套为黑色,正面压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行政执法证字样;背面压印有中 国文化遗产标志及国家文物局监制字样。内芯共4页,第1页上方贴持证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尺寸为32mm×40mm,小二寸标准护照照片),并加盖发证机 关印章,下方印有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职务和单位填写栏;第2页正面印有持证人的证件编号、执法类型、执法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填写 栏,下方套印有国家文物局印章;第2页背面印有年审登记格,每年审一次加贴一张年审专用标签;第3页正面印有文物执法证的使用须知;第3页背面和第4页正 面是空白页。
二、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填写说明
(一)编号规则。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证件编号统一用9 位数字表示。前六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三位为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流水号(以001为起始编号),遵循唯一的原则,由发证机关进行统一编 制。行政区划代码可到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tats.gov.cn/上查询。
例如:
河北省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证起始编号:130000001;
山西省大同市市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证起始编号:140200001
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县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证起始编号:410327001;
(二)执法类型和执法区域。执法类型为文物行政执法。执法区域为执法人员隶属的执法机构所在行政区域。
(三)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持证人照片上加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印章;由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核发的,持证人照片上加盖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印章,相应填写栏同上。
(四)年审标签。年审标签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