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9 生效日期: 2010-12-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函[2010]23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0〕235号)

  

  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正式执行高速公路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的报告》(皖高路营〔2010〕76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 价服〔2009〕254号)执行1年来,优化了路损索赔程序,减少了索赔纠纷,保障了路产设施的及时修复,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 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皖价服〔2009〕254号文规定的标准,顺延2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