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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30 生效日期: 2010-12-30
发布部门: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文号: 琼旅发[2010]241号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

  (琼旅发〔2010〕241号)

  

  海口市、三亚市旅游委,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旅函〔2009〕216号)的精神,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就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管理工作提出相关事宜如下:

  

  一、质量保证金清退的对象、时间、地点及审核机构

  

  (一)清退对象:原质量保证金交纳在省旅游委(原省旅游局)、海口市旅游委(原海口市旅游局)、三亚市旅游委(原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的旅行社。

  

  (二)办理时间:2011年1月1日至31日。

  

  (三)办公地点:按原质量保证金交纳在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址如下:

  

  1.省旅游委: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中心二楼(负责办理质量保证金清退审核手续,电话:65203068)、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办公楼3号楼,办理质量保证金退款手续,电话:65200616)。

  

  2.海口市旅游委: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市政府大楼一楼109室(电话:66797859)。

  

  3.三亚市旅游委:三亚市政府第二办公楼七楼(电话:88268453)。

  

  (四)审核机构:各相关旅游委管理处(科)、办公室(财务室)。

  

  二、清退金额

  

  一次性全额清退交纳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清退金额以各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账户中实有保证金金额为准。

  

  三、清退原则

  

  (一)先审核后退款。由各旅游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再到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清退,退还原交款单位实际缴存在旅游主管部门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

  

  (二)原交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按文件注明的新名称退款。

  

  (三)原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的旅行社,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记录、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诀议、经公证部门出具的保证金所有权转让的公证文书。

  

  (四)原交款单位注销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及被注销单位(即原缴款单位)的投资人或开办单位对保证金归属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质量保证金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首先确认保证金所有权,并凭司法机关生效判决领取质量保证金。

  

  四、清退的材料准备

  

  (一)填写《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股份合作制的旅行社,所有投资人均需在申请表上签字(5个以上的有5人签字即可)。

  

  (五)领取质量保证金的单位需在提供全部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签字。退款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转入本旅行社银行账户。

  

  (六)属于省旅游委质量保证金清退的旅行社还要提供“省旅游委2010年度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此通知单到省旅游委财务办领取,电话:65200616)。

  

  (七)属于海口市、三亚市旅游委质量保证金清退的是否提供“退款通知单”由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清退的方法

  

  按规定的办理时间准备好质量保证金的清退材料到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到该委财务室办理退回本旅行社原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六、质量保证金存储的对象、时间、数额

  

  (一)存储对象:所有未按规定数额存入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质量保证金账户的旅行社。

  

  (二)办理时间:2011年2月1日至3月30日。

  

  (三)存入数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为20万元人民币;增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增存120万元人民币,共140万元人民币。

  

  七、存储的方法、步骤及备案

  

  (一)旅行社与银行签订缴纳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旅行社公章到我省指定的任何一家银行(见附件2)签订缴纳质量保证金协议书。
  (二)开设旅行社专门质量保证金账户。银行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设立后,应按规定的数额存入质量保证金。

  

  (三)及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实行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二级备案。旅行社必须尽快将与银行签订缴纳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和存单复印件(原件查验)分别交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和所属市(县)旅游局(委)入档备案。

  

  八、几点要求

  

  (一)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督促并检查所属旅行社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清退和存储工作。

  

  (二)各旅行社在办理退回原质量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到省旅游委指定银行的任何一家银行办理存储质量保证金手续,并及时将与银行签订缴纳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及存单复印件(原件查验)分别交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和所属旅游局(委)入档备案。

  

  (三)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请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所属旅行社清退和存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上报省旅游委,我委将汇总上报国家旅游局。

  

  (四)逾期没有按时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依照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10〕186号文件)及《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补缴的,由省旅游委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联系人:吴亚乾、吴志健,电话:65203068,65203069;柯才弟(省旅游委办公室财务室),电话:65200616。

  

  附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按期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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