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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1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文号: 鲁煤安管[2011]1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煤安管[2011]1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煤炭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部署要求,坚持转方式调结构,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安全生产基层 基础年”为主线,狠抓安全专项整治和“两个责任制”落实,煤矿安全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百万吨死亡率为0.06,实现了“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好转目标。但也必须清醒看到:全省75%以上的生产矿井受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安全隐患突出;老矿井现场生产条件逐年 恶化,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难度加大;部分单位在较长安全周期面前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倾向,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侥幸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没有杜绝,安全基 础还不牢固。必须冷静看待取得的成绩,认清存在的差距,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居安思危,常抓不懈。

  2011年是建党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抓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 煤安管〔2010〕162号)要求,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为总抓手,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科技 兴安,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狠抓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 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安全目标是: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巩固发展安全稳定局面,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两个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1.树立常抓不懈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极端重 要性,尤其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对较好的情况下,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认清煤矿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易反弹性,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 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落实安全生产两个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7〕54号和〔2008〕22号、42号等文件 规定,在明确“两个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着力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对破 产改制、基本建设、整合技改煤矿,依法履行各级监管检查职责,严防责任悬空,杜绝违法行为。通过层层细化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 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3.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严格实施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其中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 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矿井每班至少要有一名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严禁以提拔“矿长助理”等形式替代矿领导带班下 井,严禁矿领导无安全资格证带班下井,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调度室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矿领导下井情况,接受群众 监督。

  4.强化安全执法检查。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格监管,从严执法,特别是把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超”和 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突出重点时段安全执法检查。要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5.加大考核力度。研究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围绕煤矿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等,对煤矿矿长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任职资格挂钩,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在继续实施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同时,针对我省煤矿实际,研究制定《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引导鼓励煤矿企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完善安全保障机制。

   6.严格安全责任追究。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延报、拒报等行为。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罚款、吊 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二、深化“双基”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凡考核不达标的煤矿,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 为基本合格;经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积极争创达标矿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上水平。

   8.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安全为核心的区队班组管理制度,严格区队长、班组长民主推荐、竞争上 岗、组织任命等选拔任用程序,选好配强区队长、班组长。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坚持“正职抓安全、副职抓生产”。扎实开展金牌 班组及班组长、优秀班组及班组长的评选表彰活动。强化安全绩效考核,鼓励区队班组自主抓安全培训、自主抓现场管理、自主查处隐患和“三违”,提高区队班组 自主管理能力。

  9.切实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经验交流会精神,大力推广“绿色生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 建设经验,充分利用典型引路。要不断拓展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 害的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开展职业病防治。

  10.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企业电视、报纸、网站、板报等安全专栏, 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广泛推行“安全作业自我岗位描述管理法”等先 进模式,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职工和岗位中,推动安全工作纵深发展。

  三、实施科技兴安,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11.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煤矿企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 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 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煤炭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凡发现对安全费用提取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提取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

  12.加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按照国家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 监总煤装〔2010〕146号),遵循“试点先行、分批施行、整体推行、全面覆盖”的原则,制定我省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全省煤矿根据省局指导 意见,落实系统建设的责任人、资金和期限,制定规划,有序推进,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试点单位兖矿集团南屯煤矿在完成安设基础上做好系统完善 工作,临沂市郯城安泰能源公司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于2011年底前配置隔离式自救器,为灾变后人员快速脱险提供 支持。对已建成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要加快完善和升级改造,确保正常发挥作用。积极推广应用矿井无线视频传 输系统,强化现场监视和管理。
13.提高采掘运技术装备水平。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逐步推广井下一面集中生产。坚持“综采为主、高档为辅、控制炮采”的原则,逐步优化 开采工艺和设备配置,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和现代化装备水平的提高。其中大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稳定在96%以上,小煤矿采掘机械化程 度分别达到50%和75%以上。厚煤层矿井严格控制综采放顶煤,逐步推广使用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煤层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要逐步 实现机械化开采,淘汰炮采。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掘进或装载,积极推广掘、锚、装一体化。要加强巷道顶板支护和管理,严格支护设计,强化支护质量,改进支 护方式,严控裸体、顶板无支护巷道。主运实现连续化,大力推广辅运无轨化,最大限度减少轨道运输,消灭人力推车。运输长度超过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 50米的斜巷大力推行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14.加强科技攻关。继续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技术和 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研究等课题攻关,积极开展瓦斯抽采、排放分离及储存综合研究,加快重点生产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对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联合研发, 推进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电气与机械保护技术攻关进步,着力解决制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有条件的煤矿要建立工业以太环网,加快数字化矿山建设,推 进工业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15.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安 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置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对“一 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等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 少于5%,专职安监人员不得少于3%,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16.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 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瓦斯专项整治和“双百工程”体系建设,把“坚决推行先抽后采,加快瓦斯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要求落到实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突出抓好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安全管理,落实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继续完善瓦斯治理十六字体系;对低瓦斯矿井中存在高瓦斯区的3处矿井和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的18处矿井,要严格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指标 要达到相关规定要求。要强化井下火工品和放炮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要推广应用智能化放炮和智能放炮监控系 统。

  17.强化防治水管理。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 依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制定并执行矿井防治水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全面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 措施,按规定建立矿井水平间和采区间永久隔离系统。特别是123处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要采取超前防范、重点监控措施,严盯死守,确保不出事故。汛期主要 行洪河道及河堤下严禁一切采掘活动;受水害威胁严重且上水平开采出现事故难以保证下水平安全的,原则上只允许一个水平生产;要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和水 闸墙在线监测系统;已形成高吊水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放,消除隐患。

  18.加强冲击地压防治。认真执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均要设立专门防冲机构,成立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使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超前做好预测预报工作;要优化 矿井开拓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合理控制推进速度,降低冲击地压威胁。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 患,有效防止冲击地压或矿震灾害。

  19.加强机电提运安全管理。围绕矿井供电、主提升、主排水、主通风、采掘设备等,研究建立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 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加大禁用和超年限老旧杂设备的淘汰力度。煤矿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单回路供电或有两 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对仍然存在供电线路“t”接的矿井,要制定计划、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倒排工期,按计划完成改造。对垂深超800 米立井,要积极规划安设深井应急备用电源,满足一旦大面积停电矿井提人、通风和排水需要。要把好设备进入关,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和非防 爆产品。要加强机电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各类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各种保护齐全可靠,井下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要 定期检查检验,进行安全运行试验,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20.加强技术基础资料管理。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填绘真实可靠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定期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图纸。组织开展矿图专项检 查,对图纸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图纸资料不实的,实施停产整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的责任。加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 批、贯彻和实施管理,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对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符且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

  21、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三下采煤”规程、《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认真履行“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等报批手续,组织技术“会诊”,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对已经批准的,加强现场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五、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事故源头控制

   22.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三个重点,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 做到不留死角。对排查的各类隐患,实行abc三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对存在国务院 《特别规定》中所列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实行停产整顿;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3.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机电运输、火工品和放炮管理等专业,制订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通防专业深入 开展瓦斯专项整治、推进抽采利用,防治水专业重点解决多水平开采紧急情况下安全保障难题、以及高吊水矿井的疏放工作,冲击地压专业重点推进现场解危措施落 实及先进监测手段实施,机电专业着力强化井下设备安全管理、降低运输零星事故。对各专业存在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进行督导,提出针对性措施意见;对专项整 治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且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确保安全开采。

  24.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行跟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三位一体”现场管理模式,从严查处“三超”、“三违”和超层越界盗采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保证安全责任落 实进头面。要严格正规循环作业,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25.开展特殊时期安全大检查。值春节、“两会”、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制定大检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的拉网式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力度,紧盯关键环节和薄弱人物,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6.健全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继续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联系,签订预报、预警协议,健全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突出抓好“调度员10 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落实,严格执行大雨暴雨和易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如暴风、强雷电等)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以及停产撤人 情况的逐级上报制度。凡该停产撤人而没有停产撤人或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7.强化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煤矿企业各类应急预案要不断修订完善,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按规定做好评审备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 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前完成。各类矿井尤其是受水害威胁矿井,要重点加强相邻矿井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 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矿井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告知周边所有相关矿井。

  28.强化应急管理目标考核。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省属煤炭企业和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应急管理实施目标考核,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上水平。

  29.加快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全省监测监控联网、远程视频会议、数据直报等系统建立完善工作,力争2011年全面完成。进一步规范省矿山水害抢险救援中心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编制《矿山水害抢险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图,确保实现“拉的出、装的上、转的快”要求。
30.建立完善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组织编制《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着力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七、规范体制管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31.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落实好井上下现场核查。健全完善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 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对连续三年基本合格的煤矿,在全省通报并停产整顿,待达到合格标准后参加当年年检;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一经查证,视情节 轻重依法严肃处理和处罚,直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32.继续抓好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省煤炭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围绕资源枯竭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矿井等,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 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 煤矿财政支出等。

  33.严格基建项目系统建设。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 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 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 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34.加强对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 改能源〔2010〕709号),继续抓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基建、技改矿井技改区域及资源整合 矿井组织生产。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无故拖延工期 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技改资格。

  八、狠抓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35.严格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煤 矿矿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调度 人员必须具备省局规定的调度岗位基本条件,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或上岗。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 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36.强化全员安全培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 委办〔2010〕27号)要求,以提高班组长和班组全体人员安全素质为重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 轮训一遍,且年度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通过岗位描述、技术比武、应急演练、现场事故分析等方式,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班组长和员工 自保互保能力。注重发挥老工人“传、帮、带”作用,以师带徒,提高员工实际操作技能。

  37.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根据煤矿企业需要,有 计划地进行“对口单招”、校企联合订单培养和委托培养,加快煤矿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采取脱产培训、函授学习等方式,加大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在职职 工继续教育力度。继续完善激励考核办法,提高采矿、地质、机电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性机制。与山东科技大学继 续教育学院联合办好第一期本科成人学历教育班,着力抓好职工队伍再教育工作。

  38.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国家节假日制度,优化生产组织管理,全面推行采掘一线“四六”工作制和周五工作制,减轻职工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井下采掘工程“以包代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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