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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成都市享受计划单列城市部分待遇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19 生效日期: 1987-09-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家计委、经委、科委、机械委,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经贸部、农牧渔业部,水电部,建设部,冶金部,国防科工委,航空部,电子部,煤炭部,石油部,化工部,纺织部,轻工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建材局、工商局、旅游局、标准局、计量局、医药局、商检局、土地管理局、外汇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都市和南京市一样,在开会和发文件方面享受计划单列城市的部分待遇。关于南京市享受计划单列城市部分待遇的问题,我委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曾以办字<1985>8号文函告过部分有关部门。
  今后你单位召开有关经济方面的工作会议,请通知南京市、成都市参加,名额加在省总名额之内;下发给省的业务文件、简报、资料等,也请同时加发他们,以利于加强对南京、成都市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帮助。
  
请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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