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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10 生效日期: 2012-08-10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68号),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职责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原则,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原则,采取多种手段,实施综合治理,加强源头预防,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主动救助保护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引导和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加大主动救助力度,防止其长期滞留街面,避免受人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认真做好公安等部门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等相关工作。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开展重点区域联合救助巡查,对露宿街头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居民提供线索,积极劝告、引导、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动员各社会团体、组织和志愿者,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具体意见,确定定点医院,健全完善救治程序、诊疗费用结算程序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直接护送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要完善救治工作机制和收治程序,确保得到规范、安全的医疗救治。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社会面巡逻查控及流浪未成年人聚集和活动集中场所的治安管控,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整合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对比,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强化救助保护措施,尽快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公安机关和救助保护机构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给予优先照顾。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确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虽未满2年但达到上学或就业年龄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部门完备相关手续,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便于其上学、就业等。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延伸救助和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提供权益保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延伸救助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加强源头预防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积极开展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儿童的帮扶、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将社区家庭教育、儿童教育等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建立流浪未成年人资料台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制度,及时掌握本地适龄儿童辍学、失学情况,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

  (二)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设施建设;已有救助保护设施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加快健全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要结合工作实际,举行救助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活动,动员市民发现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联系有关部门给予救助。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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