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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的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5 生效日期: 2011-01-0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的说明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团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全国性社团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到民政部进行备案。从2011年1月起,会费标准备案履行如下程序:

  

  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二、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表格(“会费标准”一栏如内容过多,请另附),打印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公章;

  

  三、将填写好的表格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备案,经审查符合章程规定程序准予备案的,加盖社团会费标准备案专用章;

  

  四、表格一份留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查,一份交由社团自行存档;

  

  五、会费标准有新的调整应予重新备案;

  

  六、2011年1月份之前会费标准已经在民政部备案的社团,也可按以上程序重新备案。

  

  联系电话:58123070 58123076 58123078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业务主管单位
 
通过会费标准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第_届_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会费标准
 
 
 
 
 
 
 
 
 
 
 
 
 
 
 

 (社会团体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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