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1]135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135号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审字[2010]56号)收悉。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维护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重新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系指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清障施救资质的单位在高速公路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 行排障、拖曳(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时向清障、施救方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在高速公路实施抢险施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抢险施救企业不具备清障施救条件的,不得从事抢险施救工作。
三、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各项收费均为最高标准,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各清障施救单位在提供有关清障施救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向有关当事人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因当 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不能签字除外)。各清障施救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要将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清障施救单位名称、联 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以及清障施救车辆上等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要认真对待有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和化解清障施救收费中的纠纷和矛盾,对查证落实的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普通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公路的清障施救收费,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80%的范围内,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普通公路施救管理部门核定其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至2012年12月31日止。届时由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论证测算后,再核定其正式收费标准。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对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排障(救援)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2]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拖车作业费 | 说明 | ||||
被清障车辆车型 | 基价(元) | 作业费 (元/公里) | 1、被清障施救车辆车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规定分类。超载车辆按实际载货吨位计收。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2、拖车作业费应根据拖车拖曳(牵引)被清障施救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按被清障施救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 3、吊车作业费是指在事故、故障现场和卸载场地(不含二次转运)使用吊车吊运同一辆事故、故障车辆时所收取的总费用。对高速公路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的被清障施救车辆,吊车作业确实有难度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收费; 4、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或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用加收20%;拖车发挥了吊车功能的,吊车作业费按50%计收; | ||
一类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7座及以下(含7座)客车 | 150 | 5 | |||
二类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8座至19座(含19座)客车 | 150 | 15 | |||
三类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座至39座(含39座)客车 | 200 | 20 | |||
四类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以上客车 | 250 | 25 | |||
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300 | 35 | |||
车辆抢修费 | |||||
抢修 类别 | 被抢修车型 | 抢修费 | |||
拆装 轮胎 | 2吨以下(含2吨)货车,19座以下(含19座)客车 | 150元/只,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二只起每只收取50元。 | |||
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20座至39座(含39座)客车 | 160元/只,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二只起每只收取50元。 | ||||
5吨以上货车,40座以上客车 | 170元/只,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二只起每只收取50元。 | ||||
切割作业 | 250元/车次 | 5、搬运费按车载实际吨位计收,不足1吨按1吨计收。搬运作业包括为当事人提供转运车辆、搬运装载货物到转运车辆以及从转运车辆上卸载货物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只提供搬运卸裁货物的,按搬运费的60%计收; 6、对可以拖曳(牵引)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实施抢修。夜间抢修费用可上调20%。抢修费不含配件,配件应按实际进价收费。车辆抢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7、车辆停放未超过12小时的按半天计费;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半价计费; 8、在行车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予以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内(夜间不超过30分钟)能自行排除正常行驶的,不得强行拖车收费。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可按本标准收费。故障车在停车带上的停留时间从接到清障施救通知或发现故障车辆出现故障时起算; 9、对确实需要服务,但又没有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同时双方均须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 |||
吊车作业费 | |||||
被吊车 类型 | 作业费(元/每趟次) | ||||
一、二类 | 2000 | ||||
三、四类 | 2800 | ||||
五类 | 协商收费 | ||||
停车保管费 | |||||
被保管车型 | 保管费(元/天) | ||||
车货总长5米(含5米) | 10 | ||||
车货总长5米至10米(含10米) | 10 | ||||
车货总长10米至15米(含15米) | 15 | ||||
车货总长15米至25米(含25米) | 20 | ||||
车货总长25米以上 | 20 | ||||
仓储费 | |||||
一般 物品 | 每立方米10元/天 | 易燃易爆危险品 | 每立方米20元/天 | ||
搬运费 | |||||
一般 物品 | 5吨以下(含5吨)1000元,每增加1吨加收200元 | ||||
放空费 | |||||
车主请求清障施救,清障施救车辆已到达现场后,不需要清障施救服务的,按拖车作业费项目中被清障施救车辆相应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取放空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