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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0 生效日期: 2011-01-10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布如下:

  一、容积率补偿标准

  1.建筑容积率为1时,市定基准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积率小于0.5(含)时,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300元/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为0.5-1时,对容积率等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条款1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容积率大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200元/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大于1时,容积率等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提高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降低150元/平方米,但最大降低额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二、企业原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 政函〔2004〕129号)规定的土地级别划分,对搬迁企业所属土地级别在7(含)-10级(含)的,不增加补偿;土地级别在1-6级(含)的,按照单位 建筑面积调整一定的补偿标准:土地级别为6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元;土地级别为5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200元;土地级别为1-4级的,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0元。

  土地级别补偿内容和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业用地土地级别、边界、基准地价的变动而调整。

  三、层高补偿标准

   搬迁企业建筑物超过标准层高的,其搬迁补偿标准在市定基准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6米以上至8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53元;8米以上至10米 (含)的,每平方米增加118元;10米以上至12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210元;12米以上至15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360元;15米以上 的,每平方米增加600元。

  四、搬迁运输补偿费用的计算

  工业企业搬迁运输补偿费用按照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格与未补偿设备重置价原值之和的10%包干使用。

  五、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的返还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杭政〔2005〕2号)有关规定,对搬迁企业的工业出让用地,在扣除实际使用年限后,可返还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为方便企业,今后搬迁企业的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计入企业搬迁成本,由搬迁做地主体一并支付。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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