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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1 生效日期: 2011-01-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秘[2011]3号

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


  
  

  为有效应对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突发情况,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长时间交通堵塞,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和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的作用,建立科学高效、密切协同的应急联动指挥处置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为主。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工作。

  

  2. 依法履行职能,强化指挥调度。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业务系统内的指挥调度,加强与各市、县的协同联动。

  

  3. 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充分发挥气象监测平台、路警联合巡逻、情报信息员的作用,提前预报、预警、预应对,防范为先。

  

  4. 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各部门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作战,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工作任务

  

  1. 信息预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气象监测预警系统的作用,加强气象信息分析研判,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的规定,发布大雾、暴雨、台风、暴雪、道路结冰、高温等恶劣(高影响)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根据现有的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大范围浓 雾提前6-12小时、局部地域大雾提前1-2小时、暴雨提前12-24小时、台风提前24-48小时、暴雪提前24-48小时、道路结冰提前12-24小 时、高温提前72小时发布预报或预警。预警后应对该区段实施重点监测,依据高速公路气象监测信息,随时对恶劣天气的变化和趋势作出实时预报、预警。省路警 联合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研判,根据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通知有关市承担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职能的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并提 出部署要求,采取应对措施。

  

  2. 联动协同。高速公路应对恶劣天气应急处置联动单位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气象、消防部队、环保、卫生、安全监管、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电信运营企业等。根 据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的种类和程度,省、市、县三级和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气象、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等单位,要分别制定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 全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区分大雾、下雪、冰冻、水淹、塌方、泥石流等,以及同时造成大范围车辆堵塞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等不同类型,内容应覆盖本级政府 和部门、单位的职能,明确目的、任务,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单位及部门岗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以及信息联络方式,并对相关制度、纪律作出规定。 省、市、县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由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审批,送上一级路警联合指挥中心 备案。

  

  3. 应对处置。针对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影响的实际情况,根据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由省、市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负责人下达实施 应急预案准备、启动的指令,涉及多部门联动的应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会商;准备指令一般应至少提前3小时下达,迅速采取防范应对措施,适时启动相应类别、 级别的处置预案。

  

  4. 事故救援。及时处置因恶劣天气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长时间中断,造成车辆大量滞留的,做好现场秩序管理,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做好现场滞留人员的食品、饮水、药品及滞留车辆燃油等物资供应。

  

  三、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加强对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处置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辖 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与具备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救援机制,协调规范应急联动救援施救费用、经济补偿等事宜,保障联动救援机制有效运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联动处置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联动处置个案进行责任倒查。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实施交通安全的动态预警和应急处置,全省高速公路路网交通安全指挥调度,实施交通疏导、管控等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 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起火车辆进行扑灭;对危化品泄露事故进行封堵、现场控制,协调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实施转运;对事 故车辆进行切割,救助受困人员。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调集人力和施救设备,保障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畅通。督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加强对道路安全设施的完善、维护;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动态预警,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应急交通管制。

  

  省气象局负责恶劣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协助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负责对其运营路段预警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保障所属的通讯、监控等管理系统正常运行;配备一定数量、等级的应急救援设备,储备应急物 资,及时组织对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清障施救,及时、有效地维护、恢复交通;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及时修复被损毁的道路及 其设施,按照规范完善道路机电系统设施;会同当地政府为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司乘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生活保障。

  

  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根据省编办批复的职能,履行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应急处置的相关职责,加强对联动处置信息的报送和传达,落实联动指挥要求,对联动处置工作进行动态跟踪调度。

  

  四、应急指挥与协同

  

   1. 健全指挥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应急指挥机制。恶劣天气影响超出一市区域范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通行的,启动省级联动应急指挥机制;受恶劣天气影响高 速路段在同一市行政区域的,启动市级联动应急指挥机制(报上一级指挥中心备案)。本级联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到达指定指挥位置,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预 案,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人员、装备、物资等。启动预案后,各单位要迅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签订协议的社会联动企业做好机械装备调度支援工 作。因恶劣天气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严重拥堵时,所在地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应立即派出现场指挥组到实地,实施与一线的联动指挥。

  

  2. 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指挥。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建立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加强属地公安机关多警种协同联动,明确相关警种间的联动协作,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3. 应急措施。根据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程度,采取限制车速、压速带道、主线容留、路外分流等多种措施,进行合理分流疏散;必要时,对省内高速公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需要关闭省际高速公路入口时,由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协调实施。

  

  4. 协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人员、装备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及时调用应急物资、设备,启动应急联动救援工作机制,对恶劣天气造成的路面积雪、结冰等进行融雪、除冰,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清障,保障、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5. 气象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气象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气象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适时增加预报预警发布频次,并部署下级气象部门开展监测预报。

  

  五、基础工作与保障

  

  1. 基础范围。应急联动基础工作包括经费保障、气象监测系统建设、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等。

  

   2. 培训与演练。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机构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 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全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区域道路交通管控等为内容的应急处置模拟演练。各地、各 部门也应积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开展演练活动,提高实战能力。

  

  3. 应急机械与装备的配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对高速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工作的经费、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 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要将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设备、物资储备列入管理成本,并根据高速公路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基础建设资金保障 水平。

  

  4. 应急救援器械及物资的储备和调用。省、市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和各区域分中心要建立全省和区域两级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数据库,明确装备和物资类型、数 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装备和物资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同时确 保装备和物资数据库实时动态更新。
  5. 信息、通讯保障。加强省、市路警指挥中心联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信息化标准体系,规范高速公路各运营主体的信息、通信系统建设,打通断 点,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视频、语音、基础数据的跨区域互联互通和跨部门联动共享,保障联动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完善面向公众的高速公路应急信息发布环节, 明确应急信息报送发布机制和审核程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及高速公路沿线可变电子情报板等途径,及时发布恶劣天气信息预警和路况信 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主管单位在接到有关联动单位的通知后,应立即发布信息。

  

  六、评估与考评

  

  实行联动处置评估制度。每次应急联动处置结束后,参与处置的联动单位应向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联动处置情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对联动处置指挥调度、安全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估。

  

  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应将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对在应急处置中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造成长时间交通堵塞、引发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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