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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8 生效日期: 2011-01-18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4号

厦门市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及试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促进我市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义

  

   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是公民自愿申请,在本人去世后,将遗体、器官无偿捐献给国家或指定的机构,供医学教学、科学研究或器官移植。自愿捐献遗体、器官 (组织)的高尚行为,是爱心奉献的重要体现,是关爱他人、造福社会的义举,为人类攀登医学高峰提供了基石,使一些患者获得了新生,同时也是捐献者生命延续 的载体。这项造福社会、荫及后人的善举,对倡导无私奉献、移风易俗、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近几年,移植技术逐渐成熟,移植项目不断增加,移植数量迅速增长,移植后患者生存率和移植物存活率明显提高。目 前,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一万例,远远不能满足临床治疗和医疗教学需要。开展遗体和器官捐献,逐步建立我国的遗体 和器官捐献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市自2006年开展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登记工作。厦门大学医 学院为福建省红十字会登记获准的遗体接收机构;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经卫生部批准,分别具有开展肝脏、心脏和 眼角膜移植的资质。目前,我市虽有20多人实现遗体捐献,但尚无器官捐献、移植案例。因此,有效推进我市的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二、积极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

  

   市红十字会应作为遗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主体,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向社会开展宣传动员,提高人们对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科学 性、重要性的认识,宣传普及遗体、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知识及相关政策等。通过广泛宣传,普及捐献、移植知识和科学、环保、简洁的丧葬理念,传播博爱、奉献 的精神;宣传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遗体、器官捐献在救死扶伤、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重要性、科学性的认识,鼓励公民自愿捐献遗体或器官,树立崇尚科 学、移风易俗、尊重生命、友爱奉献的新风尚。

  

  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难度较大,需要各职能部门、单位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抓好管理与监督工作,在协调各有关单位开 展捐献相关工作的同时,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捐献器官的获取、移植等临床运用工作,将捐献的资源充分、有效地运用好,促进我市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红 十字会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捐献的登记、咨询等服务工作,应规范信息的录入,搭建好捐献的平台。文明办应将开展遗体、器官宣传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中,加以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指导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捐献的法律法规和公益活动,加大对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的公益性宣传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红十字会法》 和有关遗体、器官捐献法规作为本市普法内容之一,列入“六五”普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遗体或器官捐献志愿者的捐献行为给予配 合,方便接收机构在有效时间内接收遗体或器官。法院应对有捐献意愿的死刑犯人的捐献行为给予引导和帮助,并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门对器官捐献者遗体火化和 骨灰存放、安葬,应给予优先安排和费用优惠。人事编制部门应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捐献工作有专人负责、办理。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 障,将开展捐献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四、适时建立捐献基金和缅怀纪念载体

  

  根据我市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红十字会可视情建立捐献基金,该基金将主要用于开展捐献的宣传动员、困难救助、缅怀纪念、表彰奖励、机构运行等,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接收机构支持一点,社会募捐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捐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工作,彰显志愿捐献者无私奉献的精神,同时,宣传捐献的政策法规和捐献文化,告慰自愿捐献者,也为志愿者亲友提供一个祭奠的场所,应适时建立缅怀纪念载体,如纪念园、纪念馆、纪念网站等,对遗体、器官捐献行为给予宣传、褒扬。

  

  五、严肃纪律,杜绝捐献后的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遗体、器官登记、接收、使用单位应建立严谨、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遗体、器官实施捐献后的使用手续,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遗体、器官。要 按照申请登记移植的时间顺序,科学合理地确定移植接收对象,严禁优亲厚友现象的发生。对使用完毕无保留价值的遗体或遗体部分,及摘取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移 植的人体器官(组织),应火化后妥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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