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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9 生效日期: 2010-08-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赣综治办[2010]19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

  (2011年1月19日 赣综治办〔2010〕19号)

  

  根据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赣综治委〔2009〕25号)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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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满、劳教期满前一个月,应通知其原籍县(市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 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刑释解教人员即将出监所的信息后,应及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派员陪同其亲 属将其接回,对无亲属的刑释解教人员由村(居)委会干部负责接回。村(居)委会从监所每接回1名刑释解教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接送路途远近按照以下三类标准 安排发放经费补助:从设区市内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300元;从设区市外的省内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500元;从省外监管场 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

  二、回归原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3天内由村(居)委会干部陪同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采录相关信息,并落实安置帮教责任和工作措施。

  

   三、对接回的刑释解教人员,在6个月内未就业的,从出监所当月起,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其本人到当地村(居)委会按月领取, 发放期限为6个月,本人当月不来领取的取消当月生活补助费。6个月后仍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接回刑释解教人员的工作补助经费及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在6个月内未就业的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省市两级财政按7:3的 比例承担。所需经费每半年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据实统计,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设区市财政局。结算和拨付方式由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商定。

  

   五、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刑释解教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托一家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解决其就业和生活安置问题,其劳动报酬 由该企业按同工同酬的标准全额发放。企业每安置一名此类刑释解教人员且工作期限满一年以上的,由县级财政补助该企业工作经费10000元。

  

  六、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围,由县级统筹安排就业技能培训,并落实有关培训补贴。

  

  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由各级综治办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公安、民政等部门配合,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基层村(居)委会具体承办。

  

  八、2010年8月1日起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适用本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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