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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洮供水一期会宁北部供水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9 生效日期: 2011-01-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11]9号
  白银、定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引洮供水一期会宁北部供水工程是我省改善会宁北部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兴建的一项重要水利基础设施。为开展引洮供水一期会宁北部供水工程占地区实物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占地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占地区范围。引洮供水一期会宁北部供水工程占地区主要涉及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及白银市会宁县汉岔、头寨、郭城、新庄、白草塬、草滩、刘寨、土高、新塬、河畔、土门等12个乡镇的部分区域,整个工程由56.17公里的水源工程、923.19公里的配水管网工程、2座水处理厂和其他配套工程组成。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引洮供水一期会宁北部供水工程占地区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引洮供水一期会宁北部供水工程占地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正常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四、本通告发布后,建设管理单位要会同设计部门负责按通告明确的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打桩定界,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永久性标志,并尽快会同工程占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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