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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1-13 生效日期: 1987-11-13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最近,接连有台湾香港出版商或版权经纪人到大陆一些地方与我作者接触,要求作者转让其作品在台湾的出版权。大陆与台湾开展正常的版权贸易,无疑有利于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由于大陆尚未颁布版权法,作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十分明确,对版权贸易也了解甚少。因此,向台湾转让版权应取积极的慎重的态度。为保障作者权益和促使对台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成立版权代理机构之前,作者向台湾转让版权,可以要求国家版权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协助办理,也可以自行签订合同。如自行签订合同,最好事先向国家版权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咨询。 
  二、凡签订向台湾转让版权的合同,均须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上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三、签订向台湾转让版权的合同,请注意以下事项: 
  1.一般只转让某一部作品的某种形式的使用权(例如汉文繁体字本的出版权),而不是版权;作者仍保留全部版权; 
  2.一项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授权使用,不宜一次授权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权一部作品的多种形式的使用(例如同时授与出版权和翻译权、改编权等)。 
  3.所转让使用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以不超过五年为宜,行使地区范围应有明确规定(例如台湾或东南亚地区); 
  4.转让出版权时一般应明确出版物的版本形式、印数、估计定价和出版日期; 
  5.要求使用者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变匿作者姓名,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如为适应台湾环境作某些改动须事先得到作者同意; 
  6.规定适当的版税率(一般在5%──10%之间,不宜要求过高); 
  7.明确版税支付的时间和具体办法; 
  8.规定经过中间人向台湾转让出版权后,未经作者许可,使用者不得向第三方再转让所授权利; 
  9.规定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0.避免与版权无关的附加条件。 
  四、向台湾转让版权,应事先了解使用者和中间人的情况和信用程度,以免上当受骗。 
  以上意见,不公开宣传,只供作者和有关作者协会、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机关内部掌握,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通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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