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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1 生效日期: 2011-01-2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国资统[2011]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减少因财务风险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财务状况偏离正常范围及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分配风险等方面。

  

  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借款等筹资活动中,受宏观政策等外部环境变化或筹资结构、币种、期限等因素影响,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失误或达不到预期收益,造成企业损失或现金流量不足引发的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财务收益低,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及引发损失的可能性。

  

  分配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制定分配政策不当等原因而给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指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企业内部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化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作为财务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和作为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财务风险状况,强化财务风险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应覆盖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及所有部门和岗位。

  

  (三)有效性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办法应适应企业实际情况,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

  

  (四)成本效益原则。通过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实现的收益,要高于用于财务风险管理支出以及可能的损失。

  

  第六条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二)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方式,优化信息管理技术,强化风险监测手段,建立财务风险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三)制定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从对重要财务事项、重大经济活动风险防控入手,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监管体系。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建立健全财务、投资、担保等有关制度,完善企业财务风险测评指标及管理办法,实现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企业财务风险预警

  第八条  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是指企业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方法监测、分析经济活动和理财环境,预测和及时反映经营与财务状况变化,对企业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发出信号,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监控活动。

  

  第九条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现金流量预算和完善财务指标分析体系等多种措施,建立长短期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动态跟踪监测和定时定点监控,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财务或经营指标存在某种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变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损失。

  

  第十条  企业应当通过月度快报分析、季度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以及年度决算、审计报告等方法,完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财务风险测评和咨询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风险监督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突出现金、往来、担保等关键控制点,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和资金运动全过程的风险评估;通过建立财务风险评估模型等技术方法,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化测评,分析和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及程度,及时研究和制定最佳风险管理方案,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财务风险测评,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报告董事会或决策层及监事会,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或形成财务危机的,应当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章 指标体系与监测

  第十三条  建立市国资委和企业财务风险双重监测机制,市国资委和企业层层组织开展财务风险的测评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财务指标为主的测评指标体系,结合日常监测的企业逾期担保、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增减变动以及同行业水平等情况,综合评定企业财务风险程度。

  

  第十五条  监测财务风险主要财务指标为:

  

  (一)重点指标: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辅助指标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

  

  3.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4.已获利息倍数

  

  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5.或有负债比率

  

  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100%

  

  或有负债=已贴现承兑汇票+担保余额+贴现与担保外的被诉事项金额+ 其他或有负债

  

  6.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数)=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

  

  7.不良资产比率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 减值准备余额)×100%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未处理资产损失

  

  8.带息负债比率

  

  带息负债比率=(短期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负债总额×100%

  

  9.资产现金回收率

  

  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平均资产总额×100%

  

  第十六条  测评采用企业实际值与全国国有企业行业标准值对比的办法,每项测评指标满分为10分。指标计分公式:

  

  1.处于优秀值以上的,按满分10分计算;

  

  2.处于良好值以上优秀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良好值)/(全国行业优秀值-全国行业良好值)×20+80]/10;

  

  3.处于平均值以上良好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平均值)/(全国行业良好值-全国行业平均值)×20+60]/10;

  

  4.处于较低值以上平均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较低值)/(全国行业平均值-全国行业较低值)×20+40]/10;

  

  5.处于较差值以上较低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较差值)/(全国行业较低值-全国行业较差值)×20+20]/10;

  

  6.处于较差值以下的得0分。

  

  第十七条  测评实行百分制,各单项测评指标得分合计即为企业财务风险指标测评汇总结果。测评汇总结果划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最差值六个区间,对应测评总分为100、80-100分、60-80分、50-60分、40-50分、40分以下。

   第四章 测评结果与运用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运用的范围包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测评结果和每月资产负债率情况,将企业分为一般关注企业、重点关注企业、重点监控企业、特别监管企业。

  

  对于测评结果处于平均值以上且资产负债率未连续三个月高于行业资产负债10个百分点以上的,确定为一般关注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低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0个百分点以上且未连续三个月高于15个百分点的企业,确定为重点关注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差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最差值,或因资不抵债、资金告急、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造成持续经营困难、发生财务危机的企业,确定为特别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定期将测评结果通知企业,对财务风险处于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并视企业财务风险状况的严重度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  对于一般关注企业采用日常监控进行管理,市国资委根据财务风险状况定期提示。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关注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对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并定期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对外捐赠等重大支出事项,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的压缩目标,并纳入企业绩效管理与奖惩体系。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于财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企业,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特别监管的企业应当成立危机管理委员会,制订危机处理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危机处理期间,涉及企业重要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大额费用开支与资金调用、资产抵押、担保、重要人事调整及薪酬政策安排等重大事项,在企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还应由企业危机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国资委备案。

  

  特别监管企业应当暂停非主业投资、对外投资与捐赠,大幅压缩固定资产投资、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

  

  国资委将对特别监管企业危机产生的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是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参照上述财务风险监测体系,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对下属企业实施分类监控。

   第五章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职工财务风险知识教育,提高全员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增强企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建立控制制度和程序,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实施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和创新财务风险管理方法,提高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预算风险管理的目标,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识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考评等环节的风险,建立企业预算分析和预算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分析各种不同筹资形式的风险程度,评价筹资的条件和原因,建立健全筹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盈亏平衡分析、动态风险监测等多种技术方法,加强投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制定详细的应对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测评反映的问题,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和资金运动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建立与完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完善收益分配风险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内部程序,合理选择分配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制定担保工作流程,加强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担保合同制定、担保事项跟踪等关键环节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债权债务重组程序,规范重组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各项资产处置程序,明确责任和分工,保证企业在资产出售、报废、核销等方面的收益实现或损失确认的准确、合理、及时、完整。

   第六章 监督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体系,明确企业财务风险监管职责,建立经营者风险决策的激励与约束制度,落实财务风险处理的责任机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把财务风险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及个人,并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为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运转提供制度性保障。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财务风险的监管负总责,全面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处理化解工作;企业财务负责人按照分工负责保证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协调财务、审计等业务部门的风险防控工作;企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财务风险的防控工作。企业监事会要积极发挥防范财务风险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披露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对于财务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等原因造成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企业财务风险测评人员对测评结果要保守秘密,擅自披露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化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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