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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津就读并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在津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3 生效日期: 2011-01-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津台人才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在天津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学生(以下简称在津就读台生)取得学历后在津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按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招收的在津就读台生,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可以自主应聘或受雇到天津市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在津就读台生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到天津市内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在天津市内就业的在津就读台生(以下简称在津就业台生)与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二、在津就业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其向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在津就业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携带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毕业院校介绍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聘用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港澳台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核发手续。

  四、在津就业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应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及国家相关规定,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相关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手续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签注手续。

  五、在津就业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其学籍档案应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妥善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在津就业台生的管理教育工作,引导其自觉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

  七、对在我市求职的在津就读台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培训、推荐等服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津就读台生就业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津就业台生的合法权益。各级台湾事务、人力社保、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台湾学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他们在津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要建立在津就业台生信息数据档案,及时了解掌握在津就读台生就业情况。要注意总结在津就读台生就业工作经验,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努力为深化津台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做好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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