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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进管道燃气利用工程建设意见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4 生效日期: 2011-01-24
发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署办[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推进管道燃气利用工程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大兴安岭地区推进管道燃气利用工程建设的意见

  


  为确保我区管道燃气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工程建设

  (一)民用住宅

  1、报建工程

  (1)燃气利用工程建设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服务和统一经营管理。

  (2)城市燃气管道供气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建设、逐步联网,逐步实现燃气供应管道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3)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2、在建住宅工程

  (1)凡在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未进行结构单项验收的住宅工程(包括房改集资房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参照上述“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逐步实行配套管道燃气建设。

  (2)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管道燃气可向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3、已建成住宅

  (1)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应逐步进行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单位、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应与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密切配合。

  (2)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尽快制订实施计划,大力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的开发、改造。

  (3)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职工住宅安装燃气管道给予补贴。

  (4)已建的民用建筑,在本意见颁布后逐步完成管道燃气设施的改造与建设。

  (5)管道燃气供气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瓶装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已成片的管道燃气区域,应逐步将其区域内的瓶装气供应站进行有计划迁移。

  (二)公建、商业用户

  1、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新建、改造、扩建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管道燃气。

  2、凡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须以燃气为燃料的公共、商业建筑,应优先采用管道燃气形式,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尽快完成改造。

  (三)工业用户

  1、新建、改建、扩建的用气项目应优先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2、对现已使用lpg、柴油和重油做燃料的工业窑炉(锅炉)应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整改安装管道燃气设施,尽快改用天然气。

  (四)加气站与汽车用户

  1、为了提高天然气的用量,市区有关部门应把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列入议事日程,规划部门应将天然气加气站的布点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2、市区的汽车用气,尤其是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应逐步改造为以天然气作为动力燃料。

  3、市建设、规划、交通、环保、物价应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意见,采取措施推进汽车加气站建设和发展燃气汽车。

  二、工程管理

  (一)管道燃气项目的建设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事宜,排除工程建设障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加快管道燃气工程建设。

  (三)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

  (一)城市燃气管网经批准需穿越铁路、公路、市政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为加快工程进度,由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交纳开挖恢复路面、绿化的保证金后按相关标准自行开挖、恢复。

  (二)管道燃气工程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公共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管道途经的小区和住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的正常进行。

  (三)城市管道燃气工程为市重点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通力协作、大力支持,保证按计划推进管道燃气工程建设。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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