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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4 生效日期: 2011-01-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法[2011]24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经2011年1月19日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沪工商法〔1998〕287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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