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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6 生效日期: 2011-01-26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11号
  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7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了“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我市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的部署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受传统的行政复议体制制约,有限的行政复议资源分散在各个政府工作部门中,行政复议机关分散,行政复议资源不能得到优化利用。同时,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政府工作部门间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又不平衡,存在有的部门有人没案办、有的部门有案没人办的问题。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将改变部门复议的做法,将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由政府统一行使,可以有效整合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保障行政复议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实际需要。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生命,是判断行政复议成效的基本标准,也是政府取信于民、提高自身公信力的根本手段。目前,由于行政复议制度不完善,一些群众对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存在“官官相护”的疑虑。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吸收专家、学者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也有助于消除群众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疑虑,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合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由于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不够完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行政复议尚未充分发挥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可以畅通行政复议途径,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从而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减少信访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先行先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现实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法〔2009〕62号)提出“支持福建省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优先考虑将福建省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等项工作的试点省份。”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发挥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先行先试。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体制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二)稳步推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先易后难,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在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完善。

  

  (三)注重实效。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应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主要内容 

  

  (一)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体制,有效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任务。市公安局暂不列入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试点范围。

  

  (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设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设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担任。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的运行方式。

  

  1、统一受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暂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公安局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时,应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要求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并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详细地址、电话。

  

  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直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行政部门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

  

  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市直行政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转送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2、统一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审理,统一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提出案件初审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提出案件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进行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理意见。 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审理形成处理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政府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臧杰斌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林粟如副秘书长、市法制局黄杰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中级法院郝勇副院长、市编办宋明棋副主任、市人事局许加坤副局长、市监察局郑智敏副局长、市财政局黄珠龙总会计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石景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市法制局黄杰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保障协调。保障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和人员到位,切实加强与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等保障措施。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需要,相应调整增加5名工作人员(3名行政编制人员、2名非在编人员),具体工作人员由市法制局公开选调选聘;试点工作所需设备和车辆、办案费用、宣传调研费用等经费列入市法制局预算由市财政局安排;试点工作启动后所需办公场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四)加强总结交流。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等上级机关的支持,加强与其他试点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试点内容。

  

  五、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1年1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学习、调研,拟定试点工作方案。

  

  (二)试点准备阶段。2011年2月,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人选确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调工作人员、开展试点宣传等各项筹备工作。

  

  (三)试点启动阶段。2011年3月起,正式启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试点经验后,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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