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民救发[2011]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为了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城镇低保人员(含特殊救济人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补助
(一)对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参加居保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实行全额补助,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居保登记缴费期内享受本市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其参加居保的个人缴费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1、对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年缴费80元的人员),实行全额补助,先由个人自行缴费参保,再由民政部门一次性予以补助。
2、对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年缴费80元的人员除外),实行全额补助,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结算。
3、对不享受粮油帮困补助且个人年缴费620元的人员,实行差额补助,由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余额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结算。
(三)在居保登记缴费期内未享受本市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按居保规定自行缴费参保,在居保登记缴费期结束后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城镇低保待遇的,其当年参加居保的个人缴费补助由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标准为当年批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之月起的剩余月份数(含当月)×月补助标准。
以上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或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结算的个人缴费年度补助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向区县医保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拨;由个人垫付的参保费用,区县民政部门将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信息一次性补助给个人。
二、门急诊起付线补助
参加居保的城镇低保人员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在300元以内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在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信息按实补助。
三、补助资金渠道
上述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归还区县财政。
四、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