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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8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城镇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居民”)的有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军工”

  

  (一)“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200元调整至每月240元,与我市上年度月养老金平均水平差额少于24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2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24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4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补贴比例由30%调整至40%。

  

  二、关于“老知青”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老职工”

  

  (一)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至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至800 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790元调整至890元。

  

  (二)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至64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至540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至640元。

  

  (四)“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五)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四、关于“老居民”

  

  对符合《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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