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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30 生效日期: 2011-01-30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问题日趋突出。为提升城市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加快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主体,应加快对消防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十一五”规划期间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一般建制镇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市政府每年将对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进行整改。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对已建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步伐要加快;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按照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消防规划,完善消防安全布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交通隧道、地铁、港口的建设或主管部门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每条城市地铁线路周边应规划建设消防站,满足城市地铁灭火救援需要。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2011年四城区要完成175个欠账消火栓的增设和109个损坏消火栓的修复,2012年全市要完成所有536个欠账消火栓的增设和251个损坏消火栓的修复,逐年按照规划对新建区域同步增设市政消火栓,全部达到配备标准。2011年,3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2年,6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3年,9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4年,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全部达到配备标准。

  

  (三)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拉动演练,提升队伍的快速反应和综合救援能力;要建立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发挥专家组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战斗力提升中的作用。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近期,市区要配备90米以上,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要配有1辆53米以上,其他县要配备1辆20-32米举高类消防车。


  依法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各类大型化工、电力、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港口、城市交通隧道、大型物资仓库(基地)的主管单位,要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站)。要针对本企业的火灾危险性,配备特种车辆和器材:大型化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专职队应配备大功率泡沫消防车,泡沫液储备量不少于灭火用量的2倍;大型电力企业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干粉消防车;港口专职消防队应配备消防拖船;城市交通隧道专职消防队应配备照明车和大功率排烟器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及其灭火物资装备。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结合城区改造、内河整治等增设内河取水口或取水平台,并提升内河水位,确保火场供水需要。台江、仓山等木屋较集中的区要加快改造计划,在制订近期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屋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牵头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燃气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防止因雷击引起的火灾。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五)消除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市容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等移交手续,规范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对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责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应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题论证。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要组织本辖区负责消防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福州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要求,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活动,完成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量的3%,确定消防志愿者试点乡镇(街道)和社区、学校、企业不少于1个。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市10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城市社区居民和社会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0%。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每年组织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街道、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在小区明确若干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有条件的小区每栋设一名。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公安、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 的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2011年,全市50%以上的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全部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要达到100%;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员工“三懂三会”(懂火灾危害性、懂火灾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火灾逃生)达到100%;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所服务的居民参加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三)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定期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召开消防宣传座谈会议,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刊播各类安全防范知识、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近期,要组织编制“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街道(镇)和社区要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2011年,人口5万以上、年gdp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全市街道(镇)、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不满足消防间距和消防通道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要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责任主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消防审批被依法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要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参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审查;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以高层(地下)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供电企业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旅游部门要将场所消防安全纳入星级旅游饭店、内河旅游船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全区导游人员行业管理和旅游职业培训内容。

  

  物价部门要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及时办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

  

  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监管职责,同时要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要由隐患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或依法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建立专项消防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支取使用。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经过维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督促物业使用人或管理人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

  

  (四)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五)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部门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人、部门的正职负责人通报批评;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安排,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确保城市公共消防安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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