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30 生效日期: 2011-01-30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

  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合理布局、严格准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严把安全条件许可关,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和长期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证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网点定点时要综合考虑其以往经营行为。严格许可审批条件,对因违规经营等被取消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且原注册经营地址不得继续用于经营烟花爆竹。中心城区已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季节性经营网点,一旦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视同一并取得季节性烟花爆竹营业资质;未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季节性经营网点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烟花爆竹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使用浙江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烟花爆竹购入、销售信息录入“宁波市烟花爆竹批发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三)强化“双签”使用,确保产品可有效追溯。烟花爆竹“产品标签”和“登记标签”(简称“双签”)是辩识烟花爆竹合法来源的重要依据,是烟花爆竹产品流通的“合法身份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产品可有效追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销售粘贴非企业“产品标签”和“登记标签”的产品。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在重要路段设卡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并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情况、车载“gps”信息录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中。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的战勤值班,完善重点地区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等事故,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卫生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引发伤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并及时报送救治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要加强春节时期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时段的安全巡查,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加强对群众购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购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到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粘贴“双签”的正规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和安全风险较大的a级产品,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6号)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非法销售储存行为;通过公约等形式,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努力构建和谐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秩序。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服务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职,真正把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县、乡两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配备烟花爆竹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增强“打非”能力。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从严控制。对涉及其他地区的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案件,要建立地区抄告制度,加强办案协作。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化打非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力度。各级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强化措施,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从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着手,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合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非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查办提供非法储存场所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非法产品要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产、供、销经济链条。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跨门、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防止因烟花溅落、吸游烟等因素引发意外事故。

  六、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以承包、转包、出租、出借和拍卖等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不得跨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在经营门市部存放实物。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限量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经营点以外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安监、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对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期安全监管工作作出部署,制定方案,加强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春节长假期间执法工作机制,防止因假期执法检查松懈而出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反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流向管理信息录入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托信息系统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对罚没、弃置、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6号)在90日内组织销毁、处置。依法没收和无主的烟花爆竹销毁、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销毁、处置所需的经费,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承担。

  (五)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较大责任事故以及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