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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 2003-06-0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03]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贯彻《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依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四川省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争取在3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政府财政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初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执行工作的信息化,逐步形成全省和全国政府采购的统一市场。 
  2.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依法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职责分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3.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一般不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最低销售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经常性、小批量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以定点采购为主的采购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4.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操作行为、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评标行为和供应商的投标及合同履约行为;对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供应商投诉渠道。 
  5.着眼全局,促进发展。要有助于实现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6.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采购规模,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扩大全省政府采购的单位范围、资金范围和项目范围。 
  二、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和监督机制:定期听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我省的政府采购政策;审定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研究并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全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全省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公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负责省级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审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必须具备的合同条款;规定和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岗位和任职资格;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质量并定期公布结果:对政府采购市场实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下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事务。 
  (三)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对纳入《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由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单位的集中采购由省政府重新组建的直属省政府的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该中心为非营利性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受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根据各部门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接受各部门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负责政府采购执行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重新规范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市、州财政部门观管理的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划归市、州政府直接领导,具体设置由市、州政府决定。在全省政府采购市场建立之前,所辖县、区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由市、州政府的采购中心统一负责。 
  (四)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指导下级预算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分散采购。 
  省级政府采购的工作规程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三、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应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实施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行为的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的工程招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财政部门要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进行监督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队伍的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实施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扩大全省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2003年,省级在蓉、市州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2004年扩大到省级、市州本级、县级的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全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各部门和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和本部门的情况提前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资金范围。各地、各部门所有通过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及纳入部门预算的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 
  (三)项目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02]39号)的要求,将文件规定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今后,省政府将在每年的部门预算编制前公布下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五、配套措施 
  (一)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 
  (二)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结合省级和各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将所有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逐步扩大工程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 
  (三)加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结合财政“金购工程”的建设,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的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投诉的渠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积极发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实行备案制管理,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培育社会中介市场。 
  (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市场建设。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全省并最终形成全国政府采购的统一市场。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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