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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秩序追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4 生效日期: 2011-02-14
发布部门: 辽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8〕32号)和《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辽市政发〔2008〕39号),为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部分建设单位超过文件规定期限,至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我市房地产开发秩序,追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开发动迁办、墙改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供暖办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配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秩序、追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工作。

  

  二、凡2008年以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要于2011年4月30日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缴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逾期未缴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0.5‰至1‰的滞纳金。

  

  三、对在2011年4月30日前仍未补办审批手续、补缴相关费用的,停止在建项目,并不再为该建设单位审批新项目。

  

  四、停止执行辽市政发〔2008〕32号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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