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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6 生效日期: 2011-02-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动本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改革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研究确定与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发展相适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允许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促进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产品认证、供应链管理、专业维修、融资租赁、广告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原非正规就业的家庭服务业办理工商登记,促进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发展。

  

  (二)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允许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留现有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在合并分立完成之后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切实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意见。允许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和办理集团登记证。企业因兼并重组办理工商登记的,无需提交货币出资比例证明。落实重点产业相关发展规划,提升基础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在企业设计兼并重组方案过程中,积极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咨询意见并开辟“绿色通道”等专项服务。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商标培育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建立,推动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大力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继续积极推进商标战略示范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企业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和开展海外商标注册及维权工作。编制《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一步提高外资广告项目审批效率,办理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改革企业登记办法

  

  (七)优化企业登记流程。全面实施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推进市和区(县)两级审批平台对接,实现审批信息互联互通。拓展并联审批中为公众服务的网上办事功能,推出网上企业登记服务,实现“外网申报、内网预审、现场提交、限时办结”。

  

  (八)试行筹建登记。允许筹建周期长且从事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件前,向工商部门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申请核发“××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九)简化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母体企业经营范围的,允许先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允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一年内集中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超过50家的,允许向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统一办理登记。

  

  (十)扩大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创新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支持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秘书服务、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

  

  (十一)放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条件。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允许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场所相同。


  (十二)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

  

  三、推进市场监管方式创新

  

  (十三)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功能。拓展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运用,推动把执法重心由事后处罚向事前的规范指导、预警防范和宣传教育转变,努力构建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企业诚信为基础、广泛应用信息化手段的长效监管机制。

  

  (十四)改进企业年检制度。完善年检申报备案办法,全面推行企业网上年检,拓宽无纸化年检试点范围,进一步改进和优化集中年检、上门年检、绿色通道等方便企业的服务措施。

  

  (十五)完善信用分类监管。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行业分类监管相结合的新模式,创新和推进远程行政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的监管机制。配合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对技术和工艺落后的、排放未达标的、有安全生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加大责令变更、吊销营业执照的工作力度,促其加速退出市场。

  

  (十六)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的功能作用,推进构建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社会信用监督与惩戒机制,将吊销未注销企业、严重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强化信用约束,促进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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