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7号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
二、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如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格式见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
代表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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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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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办理人或委托办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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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书提交方式 |
自行报送 邮寄 其他 | |||
提交备案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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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后取得新工商登记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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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是否经母公司批准 |
是 否 |
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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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公场所 |
已停止使用 尚未停止使用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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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场所 |
已启用 尚未启用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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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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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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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座机: | |||
手机: | ||||
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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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附件清单 (在方框里打“√”) |
地址变更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母公司关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已注明各区域用途的新办公场所平面图复印件 新办公场所空置部分用途说明(新办公场所有空置部分时提供) 其他文件内容______________ | |||
本人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代表处首席代表,就我公司________代表处地址变更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确认所提交的《地址变更备案书》及附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中文译文与原件内容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承诺,将确保代表处办公场所的独立性,不将代表处办公场所用于会导致代表处取得收入的经营性活动或无偿借给其他机构使用。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及本代表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席代表(签字): 代表机构(盖章): | ||||
注:1、“地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市××区××路(街)××号××房间”。 2、若代表机构无法提供母公司批准变更地址的相关文件,可由母公司在备案书上加盖公章代替。 3、代表机构提交的备案书及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代表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使用简体中文。如境外证券类机构出具的文件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5、填写备案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手写时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