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7 生效日期: 2011-02-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指标,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和供应量。已实行住房价格指数监测的福州、厦门、泉州市,可采用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确定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尚未实行住房价格指数监测的城市可根据上一年(季、月)度新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质可比的原则,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可以区分不同地段等级、套型结构分别确定价格控制指标。各城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5万套。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并于8月底前开工建设。要继续抓好去年项目的续建工作,各地要在保质量、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在上半年竣工。要加快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步伐,2010年已竣工项目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配租配售工作。要明确责任,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半月自报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各设区市政府汇总辖区内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按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下一阶段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认真执行《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推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图集。积极探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机衔接,推行一体化管理,实行差别化租金,统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严格住房用地管理,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方式。各地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积极探索住房用地供地多样化的办法和途径。一是双向竞价方式。以“向下”竞房价、“向上”竞地价的方式出让土地。二是限地价竞房价。该方法可试用于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三是限地价竞配建。出让宗地设定合理土地上限价格,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投报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资金来源的审查,以及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福州、厦门市要按照国办发1号文件规定完善住房限购措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其他城市出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情况,也要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福州、厦门市今年10月底前要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网,其他设区市要加快建设,尽快实现全省联网。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尤其是公租房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申请、审核、登记、轮候、配租配售网上受理与审批等便捷管理机制。各市、县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费用由本级财政负责。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预(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统计局、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办发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加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设区市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县(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