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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近年来,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电视剧的文字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提高电视剧文字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文字质量关系到国家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度,关系到媒体形象和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确保电视剧正确用字用语,提高电视剧文字质量,是广电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电视剧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应自觉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

  鉴此,为加强对电视剧文字质量的监管,促使电视剧整体制作品质进一步提升,现要求如下:

  一、电视剧制作机构应对所制作的电视剧进行文字质量检查,确保电视剧用字用语正确、规范,避免出现字幕错别字,同时尽可能减少读音错误、用词错误和表达错误。送审电视剧时,除提交以往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一份,表明已由专人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送审电视剧文字质量进行了检查,如因文字质量不达标受到处理,自行承担后果。《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可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服务大厅下载使用。

  二、电视剧审查机构要制定明确、严格的文字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送审电视剧的文字质量把关。在审查中如发现送审电视剧文字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当予以退回,要求制作机构改正后再行送审。

  三、电视播出机构应建立规范、有效的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已有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的电视播出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尚未建立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的电视播出机构,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可采用组织或聘用专人检查、与制作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条款等方式,并尽快开始实行。

  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应当在电视剧文字质量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如发现黄金时段拟播电视剧单集字幕错别字达2处,应退回制作机构进行修改,并可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制作机构承担相关责任,文字质量不达标不得播出。在向总局上报黄金时段拟播剧目时,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一份。《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可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服务大厅下载使用。

  四、已经播出的电视剧,如被发现仍存在较多的文字错误,广电总局将依法对有关制作机构、播出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五、广电总局将对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执行电视剧文字质量监管工作的情况,以及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电视剧的文字质量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相关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级电视台,并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所辖区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传达。

  

  附件:1.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

  2.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

  

  附件1:制作机构名称:

  

   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

  


  由我机构制作完成并送审的  集电视剧《》,已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文字质量进行了检查,我机构对该电视剧的文字质量负责,并承担该电视剧文字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2:播出机构名称:

  

   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

  


  由我机构拟在卫视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 集电视剧《》,已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文字质量进行了检查,我机构对该电视剧的文字质量负责,如该电视剧因文字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后果,我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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