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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闽农机[2011]52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机)局(总站):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规范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牌证核发
   

  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是指不配备挂车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及履带拖拉机。
   

  (一)号牌核发。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核发一面号牌。号牌、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345.1--2005《拖拉机号牌》。号牌号码编排使用数字、字母相结合方式进行。即:现有五位号牌号码中第一位县(区)代码不变,最后一位改为大写字母“n”,中间三位从001-999依序编排。中间三位数数字用完的,从第一个数字开始使用字母,按照a-z依序开始编排。如“闽03-2088n、闽03-2a88n”等。
   

  (二)证照核发。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核发《拖拉机行驶证》。行驶证上不填写“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两项,用横杠划去。行驶证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
   

  (三)定期检验。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检验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检验合格的,在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不要求购买交强险,但鼓励参加安全互助组织和投保商业险等。
   

  (四)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后铰接牵引挂车的,应重新申请核发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牌证。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工作,是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措施,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以方便农民群众和保证检验质量为原则,制定方案,强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格把关。对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程序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执行。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检验标准,做到见机、见人,实行检验员双签名制度。确保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异地上牌。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82号)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强化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送检下乡,采取在乡村设点、入户检验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实地检验,尽可能为机手提供直接、便利的服务,提高机手的参加年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拖拉机安全、有效地投入使用。

      二о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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