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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督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和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前段时间,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等部门,对全省各地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各市为单位,对各地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进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二是在各市自查的同时,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等提供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地方和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相结合的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基本情况 
  从这次督查情况看,全省各地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重视程度较之过去有了明显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明显增强,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力度逐年加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各级政府领导较为重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此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下发后,各级政府都把查禁使用童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立即进行了部署。许多地方都成立了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责任。 
  二是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查处使用童工措施比较有力。2002年6月份,省劳动保障厅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以查禁使用童工为主要内容的“春苗行动”。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易发生使用童工问题的重点行业、区域进行了全面排查。省劳动保障厅还专门组织3个暗访专查组,到部分市、县进行了突击检查。 
  三是有关部门综合治理有了良好开端。目前各地正在抓紧建立由劳动保障、法制、经贸、公安、工商、建设、税务、教育、法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劳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已开始形成。 
  四是严禁使用童工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各地在查禁使用童工工作上做到了综合整治和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较好地扩大了这项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年来的整治。我省一些地方大面积、群体性使用童工和拐骗虐待重工的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但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仍屡禁不止,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非法使用童工问题依然严重。近几年我省查处使用童工数总量虽逐年下降,但绝对数仍较大。2000年全省查处使用童工1000名,2001年查处476名,2002年1至9月份,全省已查处使用童工378名。这次省督查组直接查获疑为重工的人数达17名。一些专业市场附近的服装、制鞋、制伞、玩具、纺织、灯饰、竹制品等加工户和个私企业,使用童工情况较为普遍。 
  (二)部分地区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突出,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严重。督查发现,目前一些地方有不少生产性家庭作坊,无工商登记、不依法纳税。这些家庭作坊劳动用工很不规范,存在着重工、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三合一”、严重超时加班、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扣押证件、收取押金、不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由于这些家庭作坊无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实施劳动保障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如嘉兴市秀洲区供合镇是羊毛衫加工的集散地,由于产品档次低,生产技术要求简单,一些家庭作坊无证、无用违规生产经营的问题较为严重。这些现象的存在,既给童工问题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给查处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留下了一定的事故隐患。 
  (三)身份证明管理存在漏洞。检查中发现,有个别县市的公安机关为未满益6周岁儿童提前办理、发放身份证,出现了有的儿童去年9月份就持有公安机关去年11月30日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问题,客观上为儿童提前外出打工提供了条件。同时,在禁止使用童工问题上,输出地有关机构和组织没有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的出具不真实的身份证明,有的由村委会和公证机构出具毫无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输入地的有关监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时把关不严;一些个社企业和家庭作坊劳动法制意识淡薄,劳动管理混乱,招用职工时不查验身份证明或查验身份证明不严。 
  (四)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没完全到位。部分乡镇党委、政府部门对禁止使用童工问题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机构人员没有配齐,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中小企业监督检查不够深入。 
  此外,各地禁止使用童工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市县查禁力度大,查处实效较明显,但有些市县,工作的力度和实效相对较差。 
  三、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禁止使用童工 
  (一)认真宣传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地要利用国务院颁发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之机,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力度,促使用人单位和业主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二)加强管理。各地要通过经贸、公安、劳动和工商管理,全面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户和家庭作坊。要杜绝证卡管理漏洞。对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动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 
  (三)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综合协调机制。各地要抓紧建立由劳动保障、法制、经贸、公安、工商、建设、教育、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组成的,并有法院参加的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企业劳动关系和禁止使用童工等问题,制定对策措施,联合进行督查,实行综合管理。为切实解决当前查禁使用童工取证难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针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特殊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努力形成“严打”仿合力。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年检、外来劳动力管理等工作3经贸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登记和监管关;公安部门要加强外来人口管理。 
  (五)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劳动法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用工、雇佣童工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对有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行为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罚。 
  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加以整改,标本兼治,坚决制止非法使用童工问题的发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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