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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十坚持、十不批”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4 生效日期: 2011-02-24
发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十坚持、十不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

  “十坚持、十不批”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转变用地观念,坚持依法依规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遏制违法用地现象,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征收过程中的规划、补偿、占补平衡、报批、规费缴纳、供应、变更登记和批后监管等工作,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1、坚持贯彻执行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有量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未实现耕地占用先补后占或补充耕地面积与质量低于已占用耕地面积数量与质量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2、坚持执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或遏制土地闲置现象。市本级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实现税收年亩均未达到5万元及县(市、区)工业园区用地实现税收年亩均未达到3万元;本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的50%,前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的80%,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利用低效,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与年度要求同比未达到一半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3、坚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所公布的补偿标准。对因征地补偿标准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赴京上访,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4、坚持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型普通商品房“三类用地”供应量未达到住房用地总量70%,或擅自将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5、坚持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格。对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未达到《江西省建设用地标准规定》要求,建筑密度低于40%;市本级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低于1.0,县(市、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低于0.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7%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6、坚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目标任务。土地开发任务未能按时保质完成,造成辖区内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其它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未能占补平衡;未按规划设计要求按时开工和完成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任务;土地整理项目到期不能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按照工程领域廉政制度规定要求操作和施工,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受到查处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7、坚持依法用地,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卫片执法检查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的比例达12%以上,或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虽然没有达到12%,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8、坚持严格土地执法,坚决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面积全年累计达300亩以上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150亩以上;已依法查处到位后的违法用地,应100%消除而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9、坚持依法管理农民建房,坚决制止和打击侵占耕地和“开天窗”现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农民建房,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将农民建房计划指标挪作他用,不按时按专项计划指标上报农民建房审核(备案)的;辖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混乱,不按程序审批,侵占耕地面积全年累计达6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累计达20亩以上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10、坚持及时缴纳各项土地报批规费。经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建设用地规费缴款通知书》下达后,未按标准及时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规(税)费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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