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省178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事业,1988年以来,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使23万多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全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全面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残疾人事业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其多样性,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途径,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与提供普遍康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同时,大力开展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技术和方法,普及康复知识,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强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成立由卫生、民政、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形成组织管理体系。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计划制定,经费筹措及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技术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各级康复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检查评估和康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咨询、转介等各种康复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要在社区组织开展残疾人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培训社区康复骨干,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要积极筹措经费,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建立医疗康复救助制度给予照顾;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各级政府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和扶持;在省政府领导下,与东部经济发达省建立协作关系,争取对口支援,增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领域。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领域的政策法规,鼓励和扶持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管理;现有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积极探索,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和技术资源参与合作;社会现有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种社会资源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倡导和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建立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渠道。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按照省政府批转的《陕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必要的康复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和项目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省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六)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建立和完善康复医学教育体系,按照国家教育计划,开设康复医学专业或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七)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铅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广大残疾人的最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卫生、民政、教育、财政、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康复科室的建设,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确保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其中,给予扶持,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困难;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专业纳入国家教育计划,培养一批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把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康复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各级残联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发展,特别是要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残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