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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2]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基本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体系,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继续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统筹安排。 
  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融入本部门业务,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主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多种形式支持、帮助残疾人康复,使之成为一项社会工程。 
  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康复工作基本政策的研究,积极探索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制度。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 
  一是要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由市民政、卫生、教育、公安、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常设机构在市残联康复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这一模式,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二是要建立专家技术指导体系。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聘请全市卫生、教育等行业的知名专家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康复专业人员,组成残疾人康复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提供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这一模式建立相应专家技术组,形成技术指导网络。 
  三是要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初级卫生服务网、社区服务网、公安防范网、残疾人综合服务站(点)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形成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体系。通过这一网络,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掌握残疾人底数及康复需求。 
  四、逐步加大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建设力度 
  全市要建立一所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指导全市残疾人康复技术工作,并为残疾人直接提供各项康复服务。 
  全市有条件的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开设残疾人康复科室,开展康复服务。县级医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康复服务。县级残联综合服务机构,必须设有残疾人康复用品供应、康复训练场地,为基层残疾人普遍开展服务,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计划,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完善我市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班,逐步开展聋儿语训、低视力儿童及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并为其后续教育提供保障。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在康复服务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五、实施“救助”行动,解决贫困残疾人的迫切需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工作,制定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将帮助贫困残疾人康复作为扶贫解困、医疗救助工作及各种帮扶活动的重要内容,配合正在进行的“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听力助残”、“长江普及型假肢装配”等项目,落实补助经费,采取组派医疗队、干部帮扶、送温暖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活动,不断扩大贫困残疾人受益面。 
  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完成 
  财政投入是残疾人康复经费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要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并根据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相应增加财政投入。 
  社会捐助是残疾人康复经费的重要来源。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康复事业捐赠的优惠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要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要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福利彩票发行所筹福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及康复基础设施建设。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600余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康复协(学)会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给予照顾;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西部地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在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中,要制定具体办法,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问题;要通过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等方式,增强西部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同时,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要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康复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计划,医学院校应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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