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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9 生效日期: 2011-03-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豫建[2011]39号
  各省辖市城乡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促进城乡建设与文化资源保护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快保护规划编制步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是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与建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凡未依法完成保护规划编制或保护规划需要修编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市、区),要尽快安排部署保护规划编制,按照我厅和省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豫建[2011]15号)中明确的要求,尽快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审查与报批工作。

  

  二、明确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

  

  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严格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镇规划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明确的保护内容,并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全面调查镇域、镇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合理确定保护的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做到城乡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同步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保护规划重点内容包括: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遵循保护基本原则。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方针,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与永续利用的原则;明确保护方案内容。按照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三个保护层次,分别对历史镇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方案;合理划定保护范围。要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限,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科学提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要求与具体保护措施,包括镇村发展战略、产业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功能、改善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镇村新的建设活动提出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对构成镇村特色及传统格局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系统、景观视线等传统格局要素提出保护要求,对建筑高度、视线廊道、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出控制性要求;对镇村外在景观、传统建筑及城墙、城(寨)门、牌坊、古塔、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提出保护要求,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保护要求;对镇村新的建设活动中建筑高度、建筑形象提出风貌协调的控制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应在保护范围内,依据镇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巷、风景名胜及周围环境的分布,进一步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具体界限;并分别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保护规划应在综合考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状况的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方案,确定近远期的保护内容、保护目标、保护投资等,安排近期保护整治项目的时序。

  

  三、规范保护规划的成果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对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重点保护地区内容的深化,规划范围一般应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范围相一致,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法定内容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方案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案还应遵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期限应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相一致。

  

  保护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构成,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保护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清楚;规划图纸系用图像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比例尺一般采用1/500-1/5000;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报告,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保护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划文本图册采用a4格式装订(图纸采用a3纸按a4格式折叠),采用软胶装订。

  

  四、严格保护规划审查、审批与修改程序

  

  (一)严格保护规划草案及成果的公告、论证、审查与审批。建立规划草案公告、论证机制。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居民等社会公众的意见,当涉及居民搬迁、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土地征用、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时,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文件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严格规划成果的审查。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提请我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严格执行报批和备案制度。保护规划应根据我厅组织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护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将依法批准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在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将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及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上报审批的规划成果一并报送。保护规划成果应当采用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审批与备案。

  

  (二)严肃保护规划修改程序。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进行专题论证,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五、加强保护规划编制的监督管理

  

  (一)高度重视,强化法定责任。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是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将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名镇名村所在地镇(乡)政府积极协助保护规划编制,并在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各级应将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未按规定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和报送审批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精心组织,确保规划质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保护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协调,会同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规划设计、文物古建、景观环境等专家的特长,集中各方面的智慧,科学制定保护规划。名镇名村所在地镇(乡)政府积极协助配合,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尊重广大群众尤其是名镇名村原住民意愿。应合理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搞好科学论证,严格履行规划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保护规划质量。

  

  (三)依法监管,规范编制单位行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依法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任务。规范保护规划编制业务的招标投标和委托行为,对拟承担辖区内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项目组成人员、进豫规划编制单位业务登记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审验,确保有关保护规划项目的资质等级要求和技术力量。加强保护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与日常监管工作,依法规范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划行为。

  

  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保护规划的法定内容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保护规划,切实保证规划质量。保护规划项目组应由国家注册规划师负责,并有城乡规划、经济地理、建筑与市政设计、历史文化、古建保护、景观环境等专业人员参与编制。进豫规划编制单位须向我厅申请办理城乡规划项目登记后,方可承揽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禁止任何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或挂靠名义等欺骗形式承揽保护规划编制任务。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督察指导,促进工作落实。我厅将会同省文物局等部门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对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与建议;督查情况将向省政府报告并进行通报。各省辖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具体措施,明确完成目标任务的时间节点,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加强督察指导,促进工作落实。建立保护规划编制月报制度,各省辖市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保护规划编制情况(见附表)汇总上报我厅村镇建设处。

  

  各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扎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和迎检准备。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村镇建设处。

  

  联 系 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李桂亭

  

  联系电话:0371-68080866 69523921(传真)13838116978

  

  电子信箱:lgt56916@163.com

  

  附件: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情况表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情况表

  

  填报单位:   县(市)规划局(章)负责人及电话   2011年   

  
 
内 容
  镇村名称
镇(村)总体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
批准时间
在编或未编
规划编制单位
已编规划及审查报批
在编或未编
镇(乡)长及手机号码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手机号码
完成时间
审查时间
计划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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