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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1 生效日期: 2011-03-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发[2011]11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在全市开展“质量安全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各单位首都建设工程质量意识和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保证本市建设系统做好2011年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点》,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点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效能,规范网格执法行为,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建质[2006]662号)要求,结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京建发[2011]85号),现制定2011年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点如下:

  

  一、充分发挥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在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一)市、区(县)两级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严格执法,提高管理实效。要把网格化执法检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考核评价系统信息平台有机结合,在区(县)网格执法检查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市级网格执法检查,客观公正地对全市在施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变随机抽查为预控检查,充分利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

  

  (二)市、区(县)两级网格执法工作可遵循差别化监管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执法检查。对重点工程、政策性住房工程、中小学校舍改造工程,对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和项目经理部,要加大检查频次;对带有普遍性和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

  

  (三)对于网格执法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要求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四)市级网格执法检查组对区、县级网格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时,应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根据区、县监督工程总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进行现场执法。

  

  二、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工程质量建设水平

  

  (一)重点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履职履责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发包承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合同履约管理等执法检查,从源头保障工程质量。

  

  (三)组织工程质量网格管理监督检查前,应根据当前质量安全形势、全市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季节气候特点,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管理的中心工作等明确具体检查内容。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执法检查结果。

  

  (四)市级工程质量网格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1至3月: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平安北京”百日大检查。

  

  4月:组织开展以基坑开挖及支护;结构工程抗震节点构造施工质量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5月:组织开展以模板支撑体系、见证取样质量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6月:组织开展以政策性住房为主的上半年市、区两级网格联合执法大检查。

  

  7月:组织开展以校舍抗震加固工程施工质量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8月:组织开展以结构工程抗震节点构造施工质量、施工项目检测试验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9月:组织开展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10月:组织开展以发包承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为重点的综合性执法检查。

  

  11月:组织开展以政策性住房为主的下半年市、区两级网格联合执法大检查。


  12月:组织开展以冬季施工质量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五)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网格执法工作时,应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建质[2006]662号)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工作目标和要点。

  

  三、对于在市、区(县)两级网格执法工作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特别要对结构实体阶段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重点打击,并采取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采取限期停止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招标投标资格等行政管理措施,纳入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管。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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