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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责令赔偿损失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6 生效日期: 1993-07-16
发布部门: 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你院林业审判庭关于请求对《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解释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对来函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对违反森林防火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作出的责令赔偿损失处罚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之相对应,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赔偿损失决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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