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3 生效日期: 2011-03-23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部原[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电 话:(010)68205595 (010)68205575(传真)

  

  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手机
 
传真
 
电话
 
e-mail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其它
相关认证
iso9001 ts16949 iso14000  ohsas180001  其它
银行信用
等级
 
员工人数
总人数: 人 其中(生产:  人 ,管理:  人,技术:  人)
装  备
高炉容积
(m3)
台数
(台)
焦比(含小块焦)(kg/t)
工序能耗
(kgce/t)
吨铁新水消耗(t)
 
       
 
     
 
     
 
     
产、销量
(万吨/年)
  年度
类别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企业生铁总量合计
 
 
 
 
 
 
 
 
 
 
其中: 铸造生铁
 
 
 
 
 
 
 
 
 
 
离心铸管
 
 
 
 
 
 
 
 
 
 
铸 铁 件
 
 
 
 
 
 
 
 
 
 
其它
 
 
 
 
 
 
 
 
 
 
销售收入(万元/年)
 
 
 
 
 
综合利用
环保指标
高炉炉渣综合利用率:%,除尘灰利用率:  %
废气、粉尘、废水、噪音等符合国家标准:是 否(另附具体数据)


  

  
市级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省级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专家评审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意见
 
(盖章)


  

  注: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纳税凭证、销售发票

  3.高炉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经改造变更情况等

  4.产品年检证明、炼铁现场操作记录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监测报告

  6. 管理体系认证书(如:iso9001、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1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